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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22日 09:41来源:建平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建政办发〔2017〕58号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平县

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建平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建平县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方案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建政办发〔2013〕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理位置和数量

2017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富山新市镇东安置区,2栋六层住宅楼108套,精装修,套型面积约50平方米。

二、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在建平县规划建成区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2017年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配售或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毕业后新就业并无住房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外来务工家庭和人员;

(四)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

优先配租对象为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疾人员、残疾人员、优抚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单身的,还应年满18周岁以上。

三、出租价格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均价为6.75元/㎡∕月(其中含供热费2.00元∕㎡∕月、物业费0.50元∕㎡∕月)。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具有建平县常住居民户籍的家庭和单身人员需携带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5.申请人须自行找到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租赁担保人,并提供担保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来务工家庭和外来单身职工向工作单位提交申请,由工作单位汇总后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相关证件和材料报送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核。

(二)初审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登记。材料齐全的,由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复审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同民政、产权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和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公示

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在《建平县报》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五)抓号规则

先按随机抽取的前后左右顺序抓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从小到大抓房号。规定时间内未到会场参与抓号,现场点名三次还未到场的,抓号顺延进行。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选择低楼层。

(六)签订租房合同

抓到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的家庭在15日内到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后,由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

五、付款方式

(一)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一年。

(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清一年的租金。

(三)承租人在接到入住手续通知后15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

六、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

(一)使用

1.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2.承租人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改动附属设施和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改动和装修的,应当取得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同意。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承租家庭应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承租家庭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电视、宽带等各项费用。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该住房承租期间租金,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计入住房信用档案:

(1)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改动附属设施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6)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7)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8)对房屋设施需维修项目拒不配合维修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5.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退出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由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的。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七、监督管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建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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