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57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农村地籍调查,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掌握农村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界址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产权状况,以满足土地宏观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各项严管措施落实和国土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的需要;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村产权登记规范化、交易市场化、资产资本化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有效保护耕地、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本保障;是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保护耕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要区县辖区全覆盖。
(五)有效衔接原则。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籍调查为基础,稳妥有序地组织开展土地以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或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而导致出现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
组长:肖建武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仲生浩市政府秘书长
张成文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
王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代新宏高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戴敬锋鄯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崔允齐托克逊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庞玲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杜汉伟市财政局局长
阿不都克然木·阿不都热合曼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红军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林勇市农业局副局长
沙广旺市农经局局长
张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兴波市水利局副局长
田桂林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遥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健伟市住建局副局长
刘陶贵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丽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四、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完成吐鲁番市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以及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在此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为吐鲁番市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
1.权属调查。按权私人(使用人和他项权利人)申请及其提供权源资料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人、单位性质、使用权类型、坐落、界线、界址、土地权属性质、用途,建(构)筑物产权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单位及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2.地籍测量。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原则,分级布网、逐级控制。以国家高等级控制点为基础,采用GPS测量技术,布设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然后进行界址点测量。在有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系统(CORS)覆盖的区域,可直接采用网络RTK技术开展界址点测量。在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以科学方法和要求,测量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等,并计算其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3.农村房屋调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同时,调查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将土地及房屋等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房屋调查表、建(构)筑物调查表等权籍调查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一体化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4.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宅基地、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审核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基本情况和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情况,确认宗地界址,制作宗地图。
(2)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档案体系。
(3)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本次登记发证要求逐宗检查登记档案、核实登记内容,对缺失档案资料以及不规范的,进行补正完善;对实际情况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
5.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利用自治区统一下发的农村地籍信息系统软件,将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市、区县两级责任分工
吐鲁番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区县两级领导小组负责,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级
1.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对区县农村地籍调查设计书进行初审,并报自治区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组织对区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区县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初验;按照自治区验收意见开展复核工作;对区县开展工作情况提出年度评定考核意见。
4.负责本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区县级
1.组织开展本级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确权相关工作人员培训;依法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
2.制定报送本级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设计书。
3.对本级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组织进行自检;对乡(镇)、村及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工作情况提出年度评定考核意见。
4.负责本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成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上报工作。
六、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航测成图与实地测量(勘丈)等技术路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调查比例尺。调查基本比例尺为1:1000,偏远区域可采用1:2000比例尺,有条件的区域也可采用1:500比例尺。
(二)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或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坐标系。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宜采用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已开展和完成的区县,建立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的转换关系,测量成果须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的区县,应取得测绘主管部门批复。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界址点测量。采用解析法,对条件不具备区域,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界址点精度需达到《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同时,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七、工作程序
(一)开展宣传
1.宣传动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法律政策和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各族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2.发布通告。区县本辖区内要发布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二)资料收集与培训
1.资料收集。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测绘资料、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宅基地登记资料、已有登记成果,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相关资料,准备相关表、卡、册。
2.相关人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做到调查人员能持证上岗。
(三)权属调查。按照总登记的模式,区县组织动员,签订工作责任状;由乡(镇)组织配合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地籍测绘。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开展相关测绘工作。
(五)房屋调查。结合地籍调查一并开展房屋调查和测量。
(六)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依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建立农村地籍数据库及土地登记管理系统。
(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依照申请-审核-公告-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八、时间安排
2017年,全面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外业调查和测绘工作。
2018年,各区县全面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参照市级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扎实推进。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影响整体工作推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问责。
(二)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市财政已将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部经费拨付给区县,其余工作经费按年度保障。各区县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按时拨付,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测绘资质,并通过自治区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资质备案的调查专业队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调查的作业队伍必须具备规定数量的持证人员,有固定的项目负责人。
各区县要严把质量关,落实检查责任制,做好成果质量自检,确保工作质量。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质量检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全程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初验,按照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登记发证等环节分阶段进行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本方案由市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