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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需知:什么样的会被拆除?什么样的有补贴?

2017年11月21日 14:40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随着土地管理的越来越严格,农村建房不但要有规矩,而且不能随便建。想要在农村建房的朋友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样的会被拆除?什么样的有补贴所以下面的内容一定要看仔细咯!

1、使用时有面积限制

按照政府所审批的面积来建房屋,超出面积是违法的,被执法部门查到,要接受行政处罚的,比如罚款、没收、拆除等,严重的还可能坐牢。

2、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宅基地就是用于盖房子住的,不能“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更加不能出售。

3、不能非法转让

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转让给他人(特别是外村人和城里人),可以经过村集体的同意本村相互之间调配。

4、闲置着长期不用,导致房屋坍塌

现在很多人都会把农村的房子空置,觉得不住也是自己的东西,很多房屋都摇摇欲坠,废弃多年也无人照看。现在规定凡是2年内不修葺老房子的,一律收回。

5、要服从政府的统一规划

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村个人自建房,都有建房的模板。就算没有模板,也会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高度不能超过3层等。任何新建、改建、重建和扩建行为,都要经过规划许可。未批准建设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看到这里可以了解到其实建房有很多讲究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下面我们再来说一说关于农村哪种地基不宜盖房子?什么样的地方不适合建房子?

1、水源地附近不能建房

水源地是重要的自然保护资源,如果在靠近水源处盖房,必定会产生污染,影响水源质量,因此在水源地及附近是不允许盖房的。

2、农村耕地保护区不能建房

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我国已明令禁止在农村耕地保护区内建房子。农业用地建房是要经过审批的,未经审批决不允许盖房。

相关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路两边的控制区不能建房

国道、省道和国家一二级公路两边都有一个控制区,为了安全方面的考虑,在公路的两侧将禁止建房,也不允许在公路两侧居住。

相关政策: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4、历史文化保护区不能建房

一些农村地区遗留了一些历史古迹,成为了一些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因此设立了保护区,这些地方是不允许建房的。

5、生态资源保护区不能建房

农村生态资源保护区内,是严禁建房的。生态资源维护区内通常有宝贵的动植物,受国家保护,所以禁止在这些地方建房。

没有经过审批的农村土地上建房可以拿房产证吗?

在农村,为了节省审批土地的麻烦步骤,有些人直接在没有审批的土地上修建房屋,那么这些人想拿到房产证是不可能的。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农村自建房的申请手续流程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将申请材料报镇村建与国土部门,获得村建、国土的批准后,由镇村两级共同到农户建房地点放样。农户根据规定的范围进行建房。建房结束以后,向村委会申请,联系镇村建与国土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房产证。没有经过上述手续的,就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有人举报将会被拆除。

什么情况下农村建房可以拿补贴?

1、困难户

像农村低保、五保等对象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与补贴。

2、新农村建设

有些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按规划要求建房的给予补贴,一般由政府负责。

3、迁村腾地

有些地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给予一定补贴。

4、危房改造补贴

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减轻困难农户危房改造压力。

附:农村建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建房申请人持经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村民小组组长和四邻必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组会评:

村民建房理事会和村委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的现有住房面积、户籍关系、用地理由、占地类型、用地面积、规划情况、四至界线、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

公示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选用通用标准设计图纸的还须提交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请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查实拟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对不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申请人和村委会。

4、发放证书:

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房的,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领取通用标准设计图纸。

5、张榜公布:

农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属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

6、放线及施工:

建房户应在开工前7日向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放线,方可开工建设。

放线时,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组织施工人员对房型效果图和设计图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检查。

7、竣工验收及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后,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乡镇(街道)相关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村民建房理事会等人员进行实地验收。

对按照批准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验收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验收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02、不予批准建房的三种情况

1、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上述规定标准限额的。

2、出卖、出租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回乡落户的除外。

03、收费标准

1、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

2、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3、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特别是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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