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上级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建设
(一)建设设施大棚。对新建玻璃温控大棚,新建智能温室大棚、省定智能温控大棚(1类),用于种植农作物、花卉苗木的经营户,经验收合格,玻璃温控大棚、智能温室大棚市财政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4万元;省定智能温控大棚(1类),市财政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支持鼓励大学生返乡进行农业创业创新,对以大学生为主体申报的符合上述补助标准设施大棚,经验收合格,在规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
(二)建设食用菌冷库菇房。对新建工厂化设施栽培食用菌冷库菇房500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户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建设果蔬冷藏保鲜库房。规模场户新建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房5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户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建设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新建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2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泉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建生产性果蔬(含紫菜)冷藏保鲜库或冷链物流仓库1万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建设防腐木管理房。对采用防腐木或新型材料建造管理房,外观符合城市景观要求,按造价50%给予补助,每幢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建设农灌设施(由市水利局牵头并组织实施)。在蔬菜种植区内,因生产需要新开挖的农用大井,直径、深度分别达8米×8米或10米×6米以上的,每眼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建利用雨洪资源用于农灌的山地水利蓄水池,按蓄水容量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每增加1000立方米追加补助0.8万元,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二、做强现代农业产业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700万元资金以项目申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方式扶持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场户发展壮大。贷款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新增设备和引进技术。对同一项目同一笔资金获得泉州市级以上贷款贴息的不再给予补贴。
(一)农产品加工类企业。按一般企业、泉州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3个档次贴息,贴息按实际贷款额的2%、2.5%、3%兑现,每档次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5万元、30万元。
(二)规模场户。按一般场户、取得泉州市级以上荣誉的规模场户2个档次贴息,贴息按实际贷款额的3%、4%兑现,每个场户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20万元。
(三)农业流通企业。以农产品批发为主业具有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企业和农产品经营为主业的电商企业,贴息按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兑现,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做精特色农业产业
(一)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每年安排每个基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由基地(园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水稻规模种植。对连片承包20亩以上(合同期3年以上)耕地种植水稻的,按种植面积每年早稻、晚稻(含再生稻)每亩分别补助250元。
(三)实行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制度或村级动物防疫外包服务。实行两年一聘制度,对本市聘用的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其中市级负担200元、镇级负担100元;鼓励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服务,对由镇(街道)统一采购的防疫服务,按采购金额的60%给予补助,每镇(街道)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两种方式中只能选一种方式进行补助。
(四)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屠宰企业或养殖场户新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按建设经费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置无害化处理设备的,按购置发票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实施晋江马品种资源保护。对饲养晋江马成年种公马(含新培育至性成熟)的,经编号登记后,每匹每年补助2000元。
(六)建立健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对所属林地被界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村集体或个人,除享受国家、省、泉州市补助外,每年每亩补助5元。对纳入县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按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标准(含县级补助)给予补助。
(七)休闲农业发展项目建设。每年扶持1-3个市级休闲农业发展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推进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文化遗产的农业文化传承产品等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加快发展现代渔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并组织实施)
(一)推进水产冷库技术改造。对现有水产冷库冻厂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安全制冷剂的,按改造后的冷库实际容积面积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渔船更新改造。对向银行贷款用于新建渔船或渔船技术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在更新改造完成后,对其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推进水产工厂化育苗养殖。对养殖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在产工厂化育苗养殖企业,每年每家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育苗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现代渔业水产养殖基地和水产种苗基地建设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配套补助10万元。
五、支持农业企业品牌创建
(一)支持农业品牌认证。经农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对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连续三年保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获得使用权产品数量给予补助,2个产品以下(含2个)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追加补助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对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产品,给予获证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获得农业部GAP认证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农业部GAP换证的单位,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二)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创建。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创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列入晋江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企业,第一年补助5万元,之后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对列入泉州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企业,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
(四)扶持种粮大户。对年度新获得全国种粮标兵、全国种粮大户、全省种粮大户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支持农业产业化。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培育家庭农场。对年度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支持发展创意创新休闲农业。对年度新获得全国休闲农业创意精品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八)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对年度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九)支持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获得国家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称号、省级最美休闲乡村、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为星级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园区)或省级以上森林人家,按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年评定3-5家晋江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或精品线路点,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增强农业发展保障能力
(一)开展种植、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鼓励规模种植(养殖)场户开展农业生产保险,每年选择3-5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市财政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保费最高不超过50%配套补助,省、泉州市、晋江市三级给予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0%,每个场户每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安排1000万元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扩大向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生产性贷款。对经分类认定为不良贷款类贷款的,由专项资金和受偿银行按5︰5比例分别对贷款本金承担补偿金,全市承担额最高不超过辖内风险金总额。具体操作办法,按《晋江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成立晋江市农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划成立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
(四)扶持发展农业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在晋江市域内注册成立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对新设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年按年营业额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年评定3-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补助5万元。其中,年度获得泉州市级以上示范社的,一次性追加奖励2万元。
(六)培育发展农业(林业)服务组织。每年扶持5家带动基地、农户增产增收明显的农业服务组织,每家补助5万元。其中,获得泉州市级以上奖励的,一次性追加奖励2万元。
七、搞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一)畅通鲜活农产品直销渠道。对与大型超市、星级酒店、大型餐饮经营单位、中小学校和机关单位食堂签订供销协议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户,按结算销售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场户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农产品电商。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产品为主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与我市规模种植、养殖场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超30家的农产品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与长汀县、安溪县规模种植、养殖场户开展山海协作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超20家的农产品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支持创建农业物联网示范点。两年内,全市认定3-4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省、泉州市农业部门认定的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点,分别一次性追加补助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参加涉农展会。对积极参加省、泉州市、晋江市农业(林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订货会),赴省外参展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给予一次补助;赴省内晋江市域外参展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0.5万元给予一次补助;在晋江市域内参展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0.3万元给予一次补助。
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一)新型职业农民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农林牧渔业经营主体的本地负责人、技术骨干参加涉农专业学历函授教育、农民职称评定,对新获得本科(含农民高级技师)、专科(含农民中级技师)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
(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被认定为省级、泉州市、晋江市新型职业农民,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三)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开展农业(林业)创业创新。每年评定3-5个大学生农业(林业)创业创新示范点,每个示范点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博士或博士后(被晋江市人才办认定为四类人才以上)来晋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业种养生产、农产品电商及农业中介服务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九、扎实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推动农地确权登记、有序流转。成立晋江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全市所有农地进入流转交易中心确权登记后享受以下补助:对进入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确权登记的农地承包权人,每亩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经营权委托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成功后取得的租金全额支付给承包权人。
(二)支持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纳入市农业资源合理利用保护和生态休闲农业规划的单位,经泉州市级以上科研院校(所)或具有生态农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规划的乡村、综合农场或示范区,按规划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规划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扶持1-3个市级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项目,每个项目补助8万元。
(三)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由市水土办牵头并组织实施)。对纳入市水土保持规划项目,采取植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且治理规模达5亩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采取植树、坡改梯或其他方式植草治理水土流失的,每亩补助300元。采取工程措施(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治理水土流失的项目,按照水土保持工程结算金额的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与福建农林大学等省级以上科研院校深化项目合作。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场户与福建农林大学、省农科院等省内外省级以上科研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带动示范作用的,经验收,给予主要投资方(晋江)投资总额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推广农业“五新”技术,突出高产示范创建。每年安排50万元推广应用、试验示范一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由市农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担“五新”项目的点(片)并组织实施,按照具体实施结果给予承担项目的点(片)经营者补助。
(六)发展农业机械化。本市农民、专业场户对购买列入中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上级累加补贴额不足购机总额50%的,我市按购机总额15%的比例累加补贴;上级累加补贴额达到或超过购机总额50%的(插秧机等水稻生产专用机械除外),我市不再累加补贴。鼓励引进试验示范未列入中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新机具新技术,对具体承担实施引进试验示范项目的农业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十、全力推动对外农业合作
(一)开展农业对外项目合作。对与境外签订合作协议,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带动示范作用的,经验收,给予主要投资方(晋江)投资总额1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对台开展农业合作交流。对依法引进具有推广价值的台湾优良种养品种或先进农产品加工设备的企业,按其引进种养品种或加工设备资金总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优良种养品种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先进设备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附则
(一)对纳入全市田野风光项目及发展植物工厂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法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二)对农民因抗旱灌溉在国有机电灌站提水或石壁、新垵水库取水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市级补贴50%、镇级补贴30%;对市抗旱服务队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抗旱用水,只收成本费。
(三)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违法占用林地和基本农田,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个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至本意见失效之日止,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1月1日至开始施行之日期可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9号)停止执行。
(五)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程序,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取最高补助标准,不重复补助。
(六)本意见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