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2017〕59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社保费征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信政办明〔2017〕11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努力实现全年社保费收入较好增长为目标,着力解决社保费征管工作在衔接机制、部门配合、措施方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征管体制机制,积极创新征管手段和方式,理顺管理职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管质效和水平,全面提升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1、农村居民;2、城镇非从业居民;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征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可选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及我县2009年参保缴费标准250.7元、334.3元共计18个档次。缴费人在公布的缴费档次中自行选择一档定额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全省统一核定费额的文件下发后,缴费人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文件规定的费额实行定额缴纳。
三、征收方式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委托代征。
(一)代征时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代征工作于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20日前完成,我县确定每年4-6月份为集中征收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代征工作自省政府下达核定费额后开始征收,原则上12月20日前完成,确定无法联系的在外务工人员可延长到次年2月底。
(二)票证使用
为保证我县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在代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时,暂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保险票据收取费款,待省地税局做出明确规定后,再作调整。县地税局作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加强对代征部门票据使用,资金收缴的监督检查。
县地税局从县财政局领取财政票据后,发放至各地税税源管理分局,由各地税税源管理分局发放至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由社保所对各行政村(社区)发放使用。
(三)部门职责
县地税局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制定、征缴计划衔接、入库核算管理、日常组织协调等;各基层地税税源管理分局在乡镇(街道)代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社保所、财政所、行政村(社区)、农村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代征以及费款入库工作。
县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保登记、变更登记、征缴计划上传、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乡镇(街道)参保人员名单、各行政村(社区)社保登记代码等信息资料。
乡镇(街道)社保所负责对辖区内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审核,信息资料有误的,及时协助缴费人进行变更登记;宣传社保政策,引导、协助城乡居民办理社保费登记手续。乡镇社保所根据委托代征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制定、下发各行政村(社区)的征收清册,督导检查代征工作进度,对各行政村(社区)代征的费款和征收清册进行核对,督促协管员将当日征收的费款及时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待报解账户。
乡镇(街道)委托代征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地税、社保、财政、农村商业银行抓好落实,按时完成代征工作任务。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工作,制作征收明细表,及时将代征的社会保险费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待报解账户。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要协助社保所、地税税源管理分局开展征收信息核对工作。
(四)代征流程
1、澄清费源数据。各乡镇社保所向本乡镇(街道)分行政村(社区)传递参保人清册,各行政村(社区)对照清册,逐一核实应参保人员信息,对缴费登记信息有误的,要及时将准确信息传递给本乡镇(社区)社保所,社保所将更正后的缴费登记信息上传给县人社部门,由县人社部门将更正后的信息传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时更新银行系统缴费登记信息;对新增参保人员,要告知其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已经自行到地税部门或银行窗口办理了缴费手续的人员,要从征收清册中剔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后及时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计划上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政务中心通过“数据交互平台”把征缴计划和新参保人员信息传递至地税征收管理系统和银行端。
2、签订代征协议。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组织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携带本村行政公章、村支书(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和U盘到县地税局办税大厅社保费征收窗口办理缴费登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3、开展保费收缴。各行政村(社区)的协管员根据社保所下发的征收清册,与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逐户逐人收取社保费,并及时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将费款存入地税待报解账户(中行账号254651169503)。一般要求按日缴款,农村边远地区可按周缴款,做到日清日结或者日清周结。
新增参保人员在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社保登记及录入社保信息系统之后,即可正常缴费。
4、组织费款入库。县地税部门核对确认存入地税部门待报解账户的缴费存款单的金额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待报解账户流水信息一致后,再开具汇总缴款书,也可以根据缴费人的要求单独开具缴款书。应收保费全部征收到位后,社保所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根据征收清册填制社保费委托代征“导入模版”报送给辖区地税税源管理分局,导入地税“金三”征收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缴费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移动支付、委托代缴、自主缴纳等其他缴费方式。参保人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自行申报缴纳的,银行应及时将保费划转至地税待报解账户。
5、核对到账信息。县地税、人社部门对代征入库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信息数据,要逐村、逐户、逐人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根据省社保信息交互平台回传的信息模板(或地税征收部门手工传递的征收清册)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分解至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医疗问题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乡镇一把手亲自督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地税、人社、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精心准备、认真谋划、相互配合、周密安排,抓住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征缴计划的圆满完成。
(二)及时上缴,确保安全。县地税、财政、人社部门要强化对代征保费的监管,各行政村(社区)协管人员和其他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收取的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费的监管,一旦发生资金流失,将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密切协作,做好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征工作。县财政部门要把委托代征手续费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委托代征手续费为代征社保费金额的2%,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委托代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办公费用和代征人员的劳务补助。
(四)纳入目标,严格奖惩。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完成年度征缴计划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年度征缴计划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2017年7月11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