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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

2017年11月20日 09:54来源:内乡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内政〔2017〕49号

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内乡县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

内乡县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 作 意 见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定期报告和复核办法,每季度对低保对象变动情况统计报告复核一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应保尽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规范认定条件

(一)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规定,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夫妻双方一方在职、退休,另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的;

3、夫妻双方虽没有固定收入,但其子女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经营性收入的;

4、家庭有多个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

5、享受离退休金、遗属补助金等类人员;

6、拥有注册企业、公司,或在企业、公司拥有股份的家庭;

7、房屋装修豪华,拥有汽车、大型农机、高档家具、钢琴、名贵宠物、40寸以上电视的家庭;

8、租赁房屋经商或出租房屋的家庭;

9、拥有二套以上房产的家庭(含二套房产);

10、正在建房的家庭(倒房重建除外);

11、家庭成员佩戴金银玉器首饰,经常出入饭店、棋牌室、卡拉OK厅等消费场所的;

12、包租种植他人耕地的家庭;

13、饲养一定数量牛猪羊且收入明显的家庭;

1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15、子女送到高收费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留学的;

16、大学毕业人员;

17、在公益性岗位重新就业人员;

18、虽有病、有残但不属于重病重残而有劳动能力和收入人员;

19、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

20、正在服刑人员(家庭其他成员符合享受低保条件,可另立户予以申报);

2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四)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标准核算办法

1、外出务工收入标准。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外出务工人员月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1300元计算。

2、做小生意收入标准。对无营业执照的小超市、代销点、个体流动摊贩等做小生意人员,月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土地生产经营收入标准。对有土地出租的按土地租赁价格计算,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收成的40%计算。

4、种植养殖收入标准。对家庭种植的果树林木及养殖的牛猪羊等按当地市场价值的40%计算。

5、老年人赡养费收入标准。依据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个子女每月对老年人应付赡养费不低于80元,多个子女合并计算。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人员,月收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比例计算。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可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适时予以动态调整。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时,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冲减家庭收入,按冲减后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低保对象。

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2、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金、困难补助金等;

3、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扶助金;

4、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

三、规范工作程序

(一)规范申请程序

凡收入低于我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城乡低保以户为单位申请时,严禁以分户、合户、拆户等形式申报低保,严禁以家庭成员个人形式申报享受低保。

(二)规范审核程序

乡镇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采取入户查看、邻里询问、查阅有关资料、信函索证等多种形式,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好调查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归档保存。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要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规范评议程序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民主评议要严格遵循以下程序:①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规定;②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③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该户经济状况的调查情况;④民主评议人员现场评议;⑤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作出结论;⑥民主评议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对确属生活困难而受多种因素影响没有评上的申请户,再次组织评审,重新拿出审核意见。民主评议结束后,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四)规范公示程序

各乡镇政府在民主评议后,及时督导村(居)委会在设置的固定公示栏中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各乡镇政府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已审批享受低保的对象,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固定公示栏中进行长期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规范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通知乡镇政府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人员姓名、享受人数、享受类别、享受标准、享受时间及致困原因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发放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部门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乡镇政府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并登记备案,搞好信息比对,严格核查管理,防止其利用工作便利将不该享受低保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村(居)委会应每月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与审查,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其中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查一次。通过动态管理,对家庭经济状况逐步好转的对象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提高低保户保率和准确率,逐步减少低保享受人数。

(三)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备案可查。县民政部门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进行信访复查、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县乡民政部门要及时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督及责任追究

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是各乡镇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低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全力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明确职责,划清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落实和低保对象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低保调查、评议、公示、管理和查处等审核职责;村(居)委会要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动态复核及具体服务工作。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权责明晰。

(二)落实保障措施。做好低保工作,基层是关键。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充实加强基层低保工作力量,改善办公条件,提升服务功能。适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低保工作扎实开展。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定期邀请人大、政协、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低保工作专项检查。乡镇政府要搞好动态复核管理工作,负责查处骗取、冒领低保金等违规行为,并及时足额收缴已领取的低保金。监察部门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对象及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予以查处。财政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度对低保金的核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落实责任追究。在城乡低保管理审核审批工作中,对因重视不够、作风不实、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人以及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要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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