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现我区须启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范围
详见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征地工作组织和实施
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根据项目征地线位所处区域的划分,征收实施单位分别为禅城区南庄镇人民政府、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发动,负责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方式
根据调查情况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主要为非住宅(厂房、仓库等),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但本方案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货币补偿以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二)《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改变建筑结构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范围内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用途以权属证登记或批准用途为准。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75000元/亩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非住宅(工业用房、仓库等)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可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按以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棚屋:150元/平方米。
(6)球场、晒谷场等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7)挡土墙300元/平方米。
(8)围墙150元/平方米。
2.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腾空交出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
4.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5.对合法租赁的土地(建设用地除外),按评估价格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二)房屋附着物、附属物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房屋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可按现行标准据实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补偿:
(1)电话:100/部。
(2)网络:100元/条。
(3)有线电视:100元/路。
(4)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5)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6)水井:1,500元/口。
(7)猪舍:150元/平方米。
(8)增氧机:200元每口塘。
(9)水泵:200元每口塘。
(10)塘基整治费:2,000元/亩(按征地面积)。
(11)树木:30-160元/棵。
2.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六、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交出土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七、搬迁费
非住宅(工业用房、仓库等)
(一)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000元给被征收人。
(二)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2,000元给被征收人。
(三)核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3,000元给被征收人。
(四)核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4,000元给被征收人。
(五)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补偿。
(六)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不发搬迁费。
八、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地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有异议的,可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高于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评估费。
(三)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
(五)本方案由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禅城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南庄大道东延(南庄大道接雾岗路南延)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