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始县“十三五”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始县“十三五”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建始县“十三五”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按期完成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在我县境内,县直各部门和乡镇组织建设的县道、乡道、村道等公路,包括桥梁、隧道及渡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一事一议”、以工代赈、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资金。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统一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改善全县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建设要求
农村公路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工伤险”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建设标准
(一)县道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主干线(控制点为村(居)委会所在地)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并充分利用富余路基保障路面的宽度。村组公路,每村须有1-2条其他主线达到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其他村组公路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必须充分利用富余路基,保障路面宽度。
1.路基
宽度:双车道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单车道四级公路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其他村组公路不低于4.0米。
强度:路基顶层回弹弯沉值不大于180。
纵坡:县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乡道、村道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大于10%,改建公路不大于12%。
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小于15米。
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小于10米。
弯道超高加宽:据实设计。
2.路面
宽度:双车道四级公路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采用双硬路肩设计;单车道四级公路路面采用路肩、路面一体化设计,宽度不低于4.5米;其他村组公路可适当降低标准,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弯道超高加宽据实设计。
强度:所有水泥混凝土面板弯拉强度不小于4.5MPa(抗压强度不小于C30);硬路肩抗压强度不小于C20。
厚度:所有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8厘米。
3.排水系统
水沟须根据过水量据实设计。应设边沟外墙,外墙顶面高于路面20厘米;边沟海底采用不低于10厘米厚M10砂浆;水沟底宽不低于30厘米,深度不低于15厘米。
涵洞孔径不低于100厘米。边沟、涵洞顺接畅通。
4.错车道
错车道据实设计,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3处,与路面同等质量要求同时浇筑,宽度不小于2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5米。
5.安全保障工程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消除存量、不添增量”的方针,新建、改扩建农村公路项目严格落实安防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时按规范设置指路标识、里程碑等设施。
(二)特殊路段特殊设计。农村公路特殊受限路段按照生态旅游路的理念进行设计,因受地形、地质等各种因素限制,对路基、路面、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设计,业主单位应对相关设计单位(人员)提出建议,其设计单位(人员)要对该路段的通行安全等因素进行分析,并增加错车台、限速带、限速标志和安全防护工程等交通管控设施方面的设计,确保行车安全。
四、建设管理
(一)单位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改扩建项目和其他规模较大且技术复杂项目的建设。负责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对涉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需要建设的农村公路由县发改局与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对涉及需要建设农村公路的其他县直有关单位,可与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也可在征求县交通运输局意见后,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直各单位须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和补助范围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对补助投资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保证补助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和县直各相关单位应不予审核、拨付建设资金。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基础工作,参与项目规划及计划下达;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负责选用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事中质量检测、监督工作;督办业主单位项目验收,根据检测结果,提供资金拨付证明资料。
县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竣(交)工验收等工作,并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参建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运输局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并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
县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水产局、林业局、审计局、公安局、文体新广局、农业局、旅游局、扶贫开发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电公司、烟叶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二)项目前期工作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县道和其他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的桥梁和隧道工程等改扩建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乡道和村组公路改扩建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按程序下达年度计划后实施。
2.施工图设计。业主单位依据已审批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下达的年度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及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采用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四级农村公路(乡道及以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可以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设计,也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人员)设计。
施工图设计资料需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投标控制价的确定。农村公路县道、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控制价以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投资预算为准;乡道和村组公路建设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投标控制价,由业主和项目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按“三重一大”程序,经班子集体决定工程投标控制价,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4号)中明确的200万元以内易地扶贫安置小区房建及配套建设项目执行,财政部门不再实行预算评审。
4.施工单位的确定。投资额度达到县政府部门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投资额度达到县工程建设公开招标限额的,按工程建设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三)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
1.各参建单位的职责
业主单位:对所实施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技术标准。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后续服务工作。
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责任。依法、依合同、依职责和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切实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质量、进度、投资规模;三管:安全、合同、信息;一协调:全面协调)。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体责任。配合参建各方的工作,严格执行合同。
试验检测单位:对实体工程质量负检测责任。对施工项目实行事中质量检测控制。
2.施工管理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四级公路(乡道及以上)和其他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以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监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受益群众代表义务监督。
(2)开工准备及报监和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先进行技术交底,开展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等开工准备工作。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向县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监督手续。县道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州交通运输局申请施工许可;乡道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施工许可;村道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里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县乡两级监督电话、路面设计主要技术指标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等内容。
(4)坚持路基中间交工验收程序,路基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5)路面施工要严格执行《恩施州通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程序及施工工艺》,每条线路必须先铺筑200米试验段,试验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6)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5%。
(7)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杜绝各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验收管理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竣(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县道、乡道和村道主干线的竣(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村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无路面施工开工许可、未完工、资料整理不规范的项目将不得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兑付建设资金。
2.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存项目建设资料,工程竣(交)工验收后,须提供一套竣(交)工文件报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保存。
(五)廉政管理
业主、监管部门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建设管理各环节(项目审查审批、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工程管理、竣(交)工验收)加强廉政管理,全面落实“八公开”制度(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考核结果),确保建设“廉政阳光工程”。
五、资金筹措及拨付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工可、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路基建设资金由县、乡、村按照事权关系筹集;路面及附属设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各部门财政资金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由业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依据合格计量或审计结果提出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分期分批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具体流程如下:
1.业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支付,依据合格计量或审计结果提出拨款申请(单个项目申请中间计量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
2.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对拨款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局依据资金计划和审核意见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施工单位。
3.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兑付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六、法律责任
各乡镇、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对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要求建设、完不成建设任务、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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