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获悉,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斗门区已率先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并以斗门镇、莲洲镇作为试点先行实施。
不得用于商住和非农住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本行政区内已村改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则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有限期地出让、租赁、转让、出租、转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记者从实施细则中了解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细则,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租赁房用于出租、农村宅基地管理等事项,将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和非农村住宅建设。
交易纳入“三资”平台公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交易数据将与斗门区“三资”交易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在“三资”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公示。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则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据了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斗门区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使用权租赁年限,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据悉,目前斗门全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正在进行中。
收益建资金专户接受监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将实行最低限价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标准不得低于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资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并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险、村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福利顺序进行分配。
据悉,本实施细则将自2014年9月1日起以斗门区斗门镇、莲洲镇作为试点先予施行,全面施行时间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