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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白银市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改项目房屋即将征收(附补偿方案)

2017年11月16日 11:06来源: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即将启动,白银区政府公布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向该片区住户下达了“征收令”,10月27日开始房屋征收签约工作。

据悉,本次征收范围为四龙路以北、友好路以南,银百大楼以东、康乐街以西,楼幢号为四龙路104号、106号、108号、110号、118号、120号、122号、124号,友好路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33号、67号、71号、73号、85号、97号、99号、101号、107号、111号、113号、115号等33幢1354户住宅及部分公建。征收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原白银公司报社三楼进行签约,签约时间共90天。

附原文内容: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二○一七年 第14号)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推进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批复》(市政发〔2015〕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四龙路以北、友好路以南,银百大楼以东、康乐街以西,楼幢号为四龙路104号、106号、108号、110号、118号、120号、122号、124号,友好路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33号、67号、71号、73号、85号、97号、99号、101号、107号、111号、113号、115号等33幢1354户住宅及部分公建。

三、征收主体: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六、签订协议时间:2017年10月27日上午9:00开始。

七、签约地点及监督电话:

地点:原白银公司报社三楼。

联系方式:18993992218。

监督电话:0943--8620767。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在本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白银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白银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

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推进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批复》(市政发〔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在调查摸底、入户走访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四龙路以北、友好路以南,银百大楼以东、康乐街以西,楼幢号为四龙路104号、106号、108号、110号、118号、120号、122号、124号,友好路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33号、67号、71号、73号、85号、97号、99号、101号、107号、111号、113号、115号等33幢1354户住宅及部分公建。

二、房屋现状

该片区为白银公司建设的职工住宅楼,房屋使用年限较久、建筑密度较大、管网老化、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部分房屋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

四、安置补偿

(一)安置补偿方式

该片区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新建回迁安置、异地安置)两种安置补偿方式。

(二)安置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范围内合法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的被征收人和共有产权人,补偿安置对象按照产权人拥有产权房屋的套数计算。

(三)安置房源户型面积

1.产权调换(新建回迁安置)房源:毛坯房户型,建筑面积别约为67.53㎡、90.51㎡、122.84㎡、126.87㎡、132.19㎡、133.54㎡(最终设计方案以规划部门审批通过方案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房源:白银福门华府世家小区(三期)商品房(原白银长通厂),建筑面积约为88.62㎡、93.49㎡、99.17 ㎡、104.7㎡、111.45㎡、121 ㎡(最终设计方案以规划部门审批通过方案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四)安置补偿细则

1.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按照产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及建筑面积依法征收,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4200元/m2的价格对被征收人的原房屋进行直接补偿,征收人付清全部房屋价款后,被征收人原房屋产权归征收人所有。

3.选择产权调换(新建回迁安置)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3500元/m2价格由被征收人补交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4200元/m2价格退还差价。

4.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华府世家三期〉)的,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照3500元/m2价格由被征收人补交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部分由征收人按照4200元/m2价格退还差价。

5.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300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发放。

6.选择产权调换(新建回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60 m2以下800元/户•月、60 m2以上1000元/户•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分两次发放)。因延期交房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实际延期时间在新建房屋交付钥匙前一次性核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7.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60 m2以下800元/户•月、60 m2以上1000元/户•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开始计发,至新建安置房屋交付钥匙之日为止。

8.征收范围内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者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征收时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征收时不予补偿。

(五)奖励细则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未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或拒不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华府世家三期〉)的,自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未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或拒不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3.选择产权调换(新建回迁安置)的,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自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户。未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或拒不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4.该搬迁片区范围内的住户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0日内整单元全部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该单元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该搬迁片区范围内的住户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内整栋楼房全部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该栋楼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公建及商铺部分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内的公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1返还;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由双方认可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商铺(房产证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商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商铺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按照建成后同地段市场评估价格由被征收人补交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同地段类似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同地段类似商铺租金标准按月发放,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安置房屋建成交付钥匙。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及相关费用发放期限

1.符合条件的货币补偿款、相关奖励、搬迁补助费在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等房屋交接手续后的30日内发放。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安置房屋建成交付钥匙为止,于产权及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30日内发放(选择原地回迁的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分两次发放;选择异地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安置房屋交付钥匙之日为止)。因安置房屋延期交房产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实际延期时间在新建房屋交付钥匙前一次性核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协议的签订及责任

1.新建回迁安置房屋为100%产权。

2.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人公开安置房源信息,被征收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户型、楼号、楼层和房号。

4.本次公布的户型及设计方案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通过方案为准,若因规划、建设等条件变更需调整设计方案,变更内容影响协议约定执行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白银城区福门凤凰城四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为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市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白银市白银区四龙路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为白银福门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白银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问题解决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7〕1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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