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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附缴费和补助标准)

2017年11月15日 17:24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切实做好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开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封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2018年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180元,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人均150元。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17]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开封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开封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汴政办〔2016〕166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筹资对象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二、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180元,其中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的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人均150元。

(二)财政补助

2018年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58元、96元、38元、58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24元、96元、12元、18元。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参保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筹资时间

(一)宣传动员(2017年10月13日至10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10月20日前召开由县、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领导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动员大会,宣传解释政策,安排部署筹资工作,同时,有效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居民真正理解最新的医保政策。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相关部门资助参保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要及时掌握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到位,避免重复缴纳参保资金。

(二)参保登记和集中筹资(2017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今年的集中筹资时间为2017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情况,为照顾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外出务工人员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18年3月31日。

各县、区分别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各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在登记过程中,要确保各项登记的准确性、完整性。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以各村(社区)干部为主,驻村干部负责,以家庭为单位,收缴个人应缴费用,并且按要求填写《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缴纳登记统计表》,确保各项登记的准确性、完整性,做到人员、资金、名单相统一。各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一名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上缴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地税部门)指定的账户。民政、扶贫部门负责确定资助人员类别、范围、金额及资助金发放形式,避免重复资助现象的发生。

各村(社区)要以村(社区)的名义在所属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作为本村(社区)向地税部门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的缴费专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办员要认真收集并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准确填写《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缴纳登记统计表》;并将准确无误的《地税部门社会保险费缴纳登记统计表》电子版等相关资料上报县、区地税局,同时将指定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地税部门指定的费款待报解账户。

(三)筹资入库

地税部门以村(或社区)为单位开具缴款书,并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现金票证汇总,将协办员转入银行(国库经收处)待报解账户中的医保资金及时解缴入库。

(四)信息交换

省社会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通过拷盘方式向省地税局提供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原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存量数据,数据的时间节点为2017年8月25日。增量数据于10月9日、11月1日、12月1日通过拷盘方式提供。

2017年11月1日、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日,各县、区地税部门通过拷盘方式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缴数据,然后由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根据数据来源方式在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实缴标记,社保地税接口建成后,每日进行推送。对于未参保登记人员,到地税部门缴费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地税部门提供的实缴数据(格式见豫人社办〔2017〕126号),在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中先做参保登记手续,再进行实缴标记。

(五)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务必于2018年7月底以前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做好省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稳步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协作,扎实做好筹资工作。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保持稳定的参保率对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尽早安排部署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落实,并层层建立“包干责任制”,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干部职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针对今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的窗口作用,有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广大居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充分调动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三)各司其责,分工合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筹资方案与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能够按照实际参保人数及时划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参保人员的费款解缴入库工作,确保参保率不低于上年水平;民政部门要落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纳资金的补助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四)明确目标,落实奖惩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领导重视、操作规范的社区、乡镇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地税、财政、民政等各有关部门相互沟通,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在筹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把关不严、未征得居民同意强行代扣、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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