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溧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区委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出台。该《规定》对2012年下发的《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的内容进行调整,将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区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规定》中对2012年的《通知》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其中,在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中,将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调整为按照35元计算;在提前搬迁奖励标准中将征收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计算搬家奖励调整为每平方米500元计算搬家奖励;同时,对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从30日内分三档每平方米奖励5元、4元、3元统一调整为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据悉,新《规定》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2017年3月10日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溧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溧政规〔2017〕3号
各镇(街),区各局办,区各直属单位:
《溧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溧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精神,现就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值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1200元的补足至1200元。
1.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
2.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安置的,第一年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年起临时安置费按货币安置剩余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三)设备拆移补助费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5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500元/户;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2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4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400元/台;
7.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500元计算搬家奖励,不足30000元的补足至3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五)特别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特别奖励,不足30000元的补足至30000元,超过6万元的按6万元封顶奖励。
(六)重大疾病、困难家庭补助费
对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属亲属,经联合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低保障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或补贴金额不足购买最小户型(60平方米)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最小户型(60平方米)的50%产权面积予以保障。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当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最小户型(60平方米)总价的50%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征收补偿或补贴后,符合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给予优先保障。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需轮候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3.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或补贴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溧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3日发布的《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2〕40号)同时废止。2017年3月10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