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交中心的交易产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交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公司制企业法人,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搭建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实现信息发布、业务管理、网络竞价交易等核心功能;
(六)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在涉农区设立农交中心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分支机构”),由农交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
在乡镇(涉农街)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交易咨询以及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授权的其它服务。
第七条 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局,负责日常工作。
本市国土房产、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在农交中心设置办事窗口,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承诺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符合会员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认可,可以成为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会员。
第十条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鼓励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农交中心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农交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农村产权服务机构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按农交中心有关规定需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七条 农交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后指导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在10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凡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单项评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分中心进场交易;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交易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中心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区)国土房产、水务、农业、规划、林业、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交中心或者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奇台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昌吉奇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址: http://qitai.nongji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