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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2017年11月15日 15:13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常州是一座有着32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地处江苏省境南部,位居长江之南、太湖之滨,处于长三角中心地带,与上海、南京两大都市等距相望,与苏州、无锡联袂成片,构成苏锡常都市圈。常州全市面积4373平方公里,拥有着广大的农村地区,水稻单产连续13年保持全省第一。那么,常州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怎么规定的呢?由于常州市没有出台专门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因此参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有关宅基地的规定,该政策在常州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溧阳市实施。

常州市金坛区宅基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有关宅基地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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