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着力强化产业扶贫,健全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出一批产业扶贫示范基地,带动贫困户持续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6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实施意见(试行)》(许政办〔2017〕30号)有关要求,按照“政银联动、风险共担、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户是指禹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带贫企业是指禹州市行政区域内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3年及以上的企业和农业合作社。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市人行、许昌银监分局禹州监管办事处、市农林局、市畜牧服务中心、市林业发展中心、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行政正职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禹州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领导,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整体开展。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下设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市扶贫办,市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主任,市扶贫办主任兼任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市人行、许昌银监分局禹州监管办事处、合作银行分管副职兼任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为:收集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和带贫企业的贷款申请,批转合作银行启动贷款流程,督导合作银行按照办结时限完成,负责市级风险补偿金设立和管理,负责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乡、村金融扶贫服务组织信息采集的基础上,整合多部门信息资源,对全市农户和企业信用评级进行指导,监理完善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审核认定;负责全市扶贫小额信贷产生的不良贷款处置等相关工作;对全市金融扶贫服务站、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指导督导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参与贷后管理。受理扶贫小额贷款产生的投诉、回复等。
第五条乡镇政府成立金融扶贫服务站,乡镇政府负责人牵头负责,扶贫、司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抽调专人组成。
乡镇金融服务站工作职责为:收集整理辖区内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申请及其他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收集审核、整理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农户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配合市级金融扶贫办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对辖区内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村成立金融扶贫服务部,由村支部书记负责,由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基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金融扶贫服务部工作职责为:收集整理农户贷款申请及其金融服务需求,及时上传至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采集整理本村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活动。配合市、乡级金融扶贫机构组织做好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出资设立市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市风险补偿金根据脱贫攻坚的需要注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订《金融扶贫贷款工程合作协议》,市财政部门与合作银行各按照50%的风险比例承担信贷风险。
第八条合作银行按市风险补偿金10倍的额度放大,对有贷款意向和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带贫企业应扶尽扶、应贷尽贷,鼓励农信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支农再贷款降低扶贫贷款成本。
第九条市风险补偿金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条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是市风险补偿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该项资金账户的开立管理、支出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风险补偿金自《合作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扶贫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当借款主体出现借款逾期,市政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风险补偿责任。合作银行向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经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后,从市风险补偿金专户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偿还贷款本息,并向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出具《资金扣划函》。
第十三条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到市风险补偿金专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双方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应将未发生贷款的市风险补偿金扣除相应补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后的余额,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市财政专户。已发生贷款的市风险补偿金应在借款主体还款后逐月按比例集中返还至财政专户,直至还完为止。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行政村,合作银行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不良率下降到3%以下的,再恢复贷款。
第四章准入条件和带贫模式
第十六条扶贫小额贷款的准入条件:
(一)“户贷户用”贫困户的准入条件
1.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贫困户。
2.从事禹州市主导产业项目的贫困户。
3.家庭中有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的贫困人口的贫困户。
4.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户贷企用”贫困户的准入条件
1.家庭中有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的贫困人口的低保贫困户。
2.借款人与带贫企业签订带贫协议的贫困户(与借款主体一致)。
3.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带贫企业的准入条件
经乡村两级金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后,可进入带贫企业库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选择:
1.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贷款用于发展禹州市主导产业,并与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
2.市级金融扶贫带贫企业库中的带贫企业。
3.有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作为贷款担保的带贫企业。
4.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带贫困户”“基地带贫困户”“公司加基地带贫困户”的产业发展模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提升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采取进场务工、合作经营、入股分红、订单农业等多种带贫方式,实现带贫效果。
“户贷企用”“企贷带贫”等模式中贫困户自愿选择一种模式,不能重复。鼓励开展“户贷企用”的帮扶带贫模式。
(一)“户贷企用”
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以合作、入股形式由带贫企业使用的,带贫企业和贫困户签订协议,确定脱贫目标。采用合作形式的,贫困户年保底收益应不低于贫困户投入总资金额的10%。采用入股形式投入的,按当年利润按股份分红,分红金额低于10%,按10%分红;高于10%,按实际利润分红。贫困户收益金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带贫企业将收益通过合作银行直接支付到贫困户提供的一卡(折)通账号,不得以现金或以物抵资的形式发放。
(二)“企贷带贫”
带贫企业原则上每贷款6万元,带动一个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低保贫困户或五保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其中贫困户年保底收益不得低于3000元(企业带贫户数不低于10户,专业合作社带贫户数不低于5户)。“企贷带贫”的扶贫贷款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风险转嫁给贫困户。
第十八条带贫企业劳动用工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用工价格按当地标准协商解决。
第五章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十九条贫困户每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第二十条企业贷款原则上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农民合作社贷款原则上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金额在合作银行授信额度内确定。
第二十一条贫困户贷款由带贫企业集中使用的,带贫企业使用贷款总量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带贫户数不超过1000户)。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管理流程随用随贷、循环使用。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贫困户贷款申请流程:
贫困户自愿申请——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公示——批量向合作银行推荐。
合作银行受理后按自身规定流程运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二十四条带贫企业贷款申请流程:
带贫企业自愿申请——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公示——乡镇政府负责签订“乡镇政府、合作银行、带贫企业、贫困户”四方协议——向合作银行推荐。
合作银行受理后按自身规定流程运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带贫企业发放贷款,参与机构联合实施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款担保。“户贷企用”需由带贫企业以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为其带贫的贫困户贷款提供反担保,签订反担保协议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核。合作银行对推荐的贫困户、带贫企业提出贷款受理意见,并将受理结果报送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合作银行经审核,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户贷企用”的由贫困户签订受托支付申请书,将资金受托支付给带贫企业,确保资金按照约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每月5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贷款贴息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以内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带贫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按照年利率2%进行贴息。贴息资金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凡已享受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财政贴息的贫困户和带贫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贷款贴息的方式:
(一)贫困户贷款,采取“财政直接补贴”的方式进行贴息。
(二)带贫企业贷款,采取“先付后贴、按月付息、按年贴息”的方式进行贴息。
第三十一条贴息程序:
(一)贫困户小额信贷贴息程序
1.合作银行与贫困户签订《财政贴息告知书》,贫困户贷款所产生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贫困户不再付息。
2.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汇总当月贫困户贷款贴息台账,签字盖章后,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审批后市财政部门在当月20日前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专项账户,用于偿还贫困户贷款所发生的利息。
(二)带贫企业贷款贴息程序
贴息资金发放。带贫企业还本付息后,经乡级金融扶贫服务站验收确认履行带贫协议,报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市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带贫企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对市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风险补偿金专户实行定期对账制度。每月合作银行将市风险补偿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发送至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公示公告制
1.“户贷企用”“企贷带贫”的贫困户应采用“四议两公开”进行选择并及时将带贫户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7天。
2.贴息资金发放情况应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十五条市扶贫部门要配合合作银行对贷款的主体资格进行前置审核,做好协调服务,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贷款贴息补贴工作。
第三十七条合作银行对所提供的扶贫贷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合作银行、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贷后管理部门若发现贫困户或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合作银行有权要求贫困户或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市、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第四十条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未经市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由合作银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二条激励办法
(一)贫困户:对于按照用途使用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含本息,下同)的诚实守信的农户,给予必要的激励措施,增强其守信意识。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守信者相应的激励措施,即贷款按要求使用并按期归还后,主办行上调其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授信金额,利率适当下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其“信用户”等荣誉称号。
(二)行政村:对本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工作开展管理好、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及以下的,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
(三)乡镇:对本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工作开展管理好、所有行政村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
(四)带贫企业:对带贫效果突出的,市政府在企业发展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和资金、荣誉奖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四十三条惩戒措施
(一)贫困户:对失信贫困户要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以促使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失信成本:
1.贫困户没有按规定用途用款,或逾期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下调其信用等级并在授信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必要惩戒,降低直至取消信用等级,同时对以下类型的农户可暂停其授信额度:(1)不及时归还借款,贷款逾期超70天或存在累计3次超过30天的逾期记录的;(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贷款资金;或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3)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发生以借款人为被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刑事审查程序的;(5)不配合主办金融机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
2.将失信者拉入黑名单,评定为“老赖户”,5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供授信。
3.5年内不再享受市、乡出台的各类政府补贴。
4.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扣划涉农补贴等资金对其贷款进行偿还。
(二)行政村:当全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全市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村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乡镇政府追究该村“三委”责任。
(三)乡镇:当全乡镇超过30%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全市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乡镇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将追究该乡镇党政一把手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四)带贫企业:对不按期还本付息,由市政府牵头采取行政措施、司法措施进行债务追偿,将失信企业拉入黑名单,5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其提供授信,不再享受政府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