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起,南京市实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与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可申领住房租赁补贴。为进一步扩大南京的城市辐射力,将更多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2017年10月南京市政府再次研究决定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条件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标准、惠及范围更广。
此次调整,究竟调整了哪些内容呢?
1、将申请条件中“需连续缴存社保与公积金满3年”调整为“连续缴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2、将“收入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3、将“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调整为“提供租金发票、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此次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调整,使更多外来务工人员得以改善居住条件,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是我市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