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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

2017年11月14日 11:17来源:茂南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茂名市茂南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和《中共茂名市茂南区委、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茂南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南发〔2016〕5号),充分发挥金融助推我区脱贫攻坚作用,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问题,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茂扶办〔2016〕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区关于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拓展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措施,以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为根本任务。以扶贫小额贷款为重要抓手,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让金融服务惠及贫困户,有效帮扶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实现增收脱贫。

(二)总体思路。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放大扶贫资金效益为手段,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和形式,创新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需求,推动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三)目标任务。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的总目标,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符合条件的贫困户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

(四)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按市场规律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财政扶贫贴息制度。发挥镇(开发试验区)和村(居)“两委”、驻村(居)工作队、驻镇(开发试验区)工作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承贷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

2.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兑现等方式上体现精准性和有效性。通过承贷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保险公司给予保险等方式分散风险,让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3.广泛发动、群众自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贫困户自主贷款、自主投保、自主担责、自主发展。

4.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运用风险担保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方式,建立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承贷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二、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方式

(一)贷款对象。申请扶贫小额贷款的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家庭,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一般贫困户和低保贫困户,不包括五保户。每户贫困户只可由家庭主要成员申请贷款,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发展项目、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三)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购置小型农机具,投资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光伏、水电等增收创收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经营项目。

(四)贷款方式。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五)贷款额度。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扶贫小额贷款扶持对象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人民币5万元(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六)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贷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期限,一般为1-3年。

(七)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只能下浮不能上浮。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合作机构。区扶贫办根据省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选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市城区支行,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家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摸清贷款需求。结合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并筛选排队,制定年度贷款计划。

(三)开展信用评定。由村(居)“两委”干部,镇(开发试验区)干部、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和承贷金融机构信贷员等组成信用评议小组,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次评定,三年有效。

(四)制定评级标准并授信。按照贫困户诚信度(占比40%)、劳动力(占比25%)、劳动技能(占比25%)、人均收入水平(占比10%)等指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原则上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79分授信限额3万元,80-89分授信额度4万元,90分以上授信额度5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承贷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五)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按时按约归还贷款,签订承诺书。

2.受理和调查。承贷金融机构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自主审查,落实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3.审批和放贷。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审查和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鼓励承贷金融机构通过发放银行卡等形式,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利率优惠”政策,真正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4.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给予全额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在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一般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贫困户向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统一申请贴息补助,区扶贫办审核、区财政局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惠农补贴“一卡(折)通”账户。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六)公告公示。区扶贫办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主管理。

四、风险控制与补偿

(一)风险控制。承贷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此基础上,严把风险底线,当贷款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过监管容忍度时,承贷金融机构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组织清收,直至不良率降至监管容忍度值以内并经考察同意后方可继续发放贷款。

(二)建立风险担保金。区从扶贫开发资金中暂统筹安排5%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和贴息资金。允许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作为风险担保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贷款需求,对风险担保金进行年度补偿调整。

(三)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意外伤害等涉农保险品种与扶贫小额信贷的结合,分散贷款风险。积极推行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贷款贫困户自觉自愿购买保证保险,给予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贫困户不低于80%的保费补贴,所需保费补贴资金在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解决,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四)风险补偿程序。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不良率达到监管容忍度时,停止发放贷款;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原则上由保险公司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赔付率达到150%时,超过150%以后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接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共担。未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由风险担保资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经办保险公司共同审核认定,或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协调小组,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管理办、承贷金融机构、经办保险公司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扶贫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区扶贫办做好组织协调、动员部署工作,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贫困户核准、项目指导、贴息审核、宣传培训等方面工作;区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审定和监管等工作;区金融管理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配合、指导;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贷款实施细则、操作指引和基层信贷员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确定贷款额度、限期、利率,提供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服务,做好贷后跟踪管理、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总结“政银保”经验,积极推进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金融风险的抵补能力。

(三)加强监管。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金融管理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担保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共享信息、层层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

(四)优化服务。扶贫小额信贷具有对象的精确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承贷金融机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履行社会扶贫责任,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优惠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得让贫困户提供反担保,不得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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