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宿州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区政府拟对宿州市道东棚户区改造3号地(一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航运巷,南至崔园路,西至铁路红线,北至沱河路
(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分三个签约时段。
第一时段:201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
第二时段: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日。
第三时段: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12日。
六、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5.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宽的道路两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论有无工商税务证照,均认定为住宅。
6.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认定为住宅。
7.居民区内(含道路两侧)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住宅,达不到住宅建筑标准的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九、补偿原则、方式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机关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企业,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5.未经企业安置或同意,职工擅自改变企业房屋用途用于居住的,或擅自在企业空置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6.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标准进行追加。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安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安置地点
沈苑小区
十、过渡方式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至通知上房公告后1个月;过渡期实际没有24个月的,上房结算时被征收人退还相应安置补助费用。
(二)补助标准。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与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装潢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没有规定的装潢及附属物,参照相类似的标准执行。
十一、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下述优惠及奖励。
(一)积极配合奖励
1.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奖励: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50%的奖励。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30%的奖励。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给予二层(含二层)以上总面积1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旧料回购费。
(二)产权调换奖励
1.差价优惠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经济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差价实行优惠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安置房评估价格除外)。
第一时段签订协议的,不补交差价。
第二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100元/㎡的差价。
第三时段签订协议的,住宅补交200元/㎡的差价。
2.面积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