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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2017年11月14日 09:53来源:桐乡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开发区(高桥街道)、梧桐街道、凤鸣街道、濮院镇、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900元;

(2)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征收人拒绝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奖励。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1.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0元的搬迁费;

2.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

三、附则

本标准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2015年6月8日公布的《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桐政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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