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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2017年11月13日 14:42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加快我区普惠金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摄图网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普惠金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与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同步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区情实际,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上游水平。

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苏木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创业农牧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牧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牧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体系

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着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农村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

(一)发挥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

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总行提高对我区地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额度,重点支持“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不断增强资金投放能力。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要建立适应“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专营机构和运营机制,健全向“三农三牧”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农村牧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苏木乡镇服务网络,提高农村牧区网点覆盖水平。

(二)努力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

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战略合作,促进我区优势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市场挂牌,推动我区优势产品更好地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降低风险。鼓励有条件的涉农涉牧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积极探索期货市场与“三农三牧”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对接,推动我区优势绿色农畜产品(马铃薯、肉牛、肉羊、乳粉、天然草和中药材等)成为期货品种。加强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战略合作,推动债权融资。引进培育农牧业种子基金、农牧业风险投资基金、涉农涉牧私募股权基金、“三农三牧”并购基金、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等。

(三)切实发挥保险业保障功能。

进一步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积极培育和引入新的保险市场主体,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开拓养老、医疗、教育、责任保险等涉及民生的保险产品,支持发展与全区各类社会保险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扩大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范围,力争把全区主要农畜产品(马铃薯、肉牛、肉羊、绒山羊等)纳入保险补贴范围。着力发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住房保险、农牧机具保险、农牧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及农牧民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三牧”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开展涉农涉牧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牧民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加快建立农牧业巨灾保险制度。

(四)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利用开发金融优势,支持贫困旗县(市、区)扶贫开发、现代农牧业、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贫困旗县(市、区)“三农三牧”发展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牧区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牧民的金融纽带,要主动作为,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商业银行要开发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金融产品,主动承担金融扶贫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和农信”公益性小额贷款在金融扶贫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展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从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优质项目推介、网点增设等方面,支持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乌海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发展,增强其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恒泰证券、日信证券通过上市融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鼓励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创新发展,发挥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金融机构尚未覆盖或者服务不完善领域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我区金融结构,逐步形成多元化服务层次和较为完整的金融生态圈,形成多轮驱动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加快设立内蒙古农牧业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推动设立民营银行。

三、创新普惠金融服务

(一)构建专业化普惠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做好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推动民间资本投资“三农三牧”。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鼓励发展面向农牧业的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开发农牧户理财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服务产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在农村牧区开展业务。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推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完成试点地区的确权登记办证,搭建流转交易平台,推进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有效盘活农牧民实际拥有的担保物权和资产收益权,推动财政资金补贴“两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缓释机制,激发“两权抵押”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探索涉农涉牧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机制。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布局,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推动组建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组织,扩大覆盖面。

(三)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扩展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牧区的辐射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优势,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规范众筹、网贷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提高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涉牧金融机构探索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引导和调动更多信贷资源投向自治区级农牧业示范区、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设施装备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继续加大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等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努力扩大覆盖面。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门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信用贷款和民生领域的资金投放。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提供依法合规、操作简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

(五)探索设立面向“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府引导基金。

探索设立政府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注资、为“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等金融服务的基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域、苏木乡镇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抓好支农、支牧、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的落实,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进行单独考核。完善以财政、税收、货币和产业政策有机结合的长期化、制度化的农村牧区金融和小微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财政与金融合作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切实改进对农牧民工、农村牧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建立有利于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壮大的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充分利用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措施增加普惠金融资金来源。

四、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服务主体权益保护

(一)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加大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创业农牧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部分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

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四)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权益保护。

贯彻落实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普惠金融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资金的联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制度。

(二)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鼓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公司,发挥国有资本的扶持作用,建立覆盖全区、适合多层次融资增信需求、分工配合、上下联动的三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监管有力、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的全区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提高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服务的能力。对内蒙古再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提升再担保的服务能力。

(三)加快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助农金融服务点的功能和作用,实施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依托新农合、新农保代理渠道和电子化平台,通过在乡村卫生所(室)、供销社、便利店、村委会、电信移动网点等设立惠农服务点,为持卡农牧户提供查询、转账、取现、自助还贷等基础金融服务。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牧区延伸,确保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金融机构网点全部接入支付系统,畅通农村牧区支付清算渠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类产品、外汇兑换等基础型金融服务,扩大POS机、ATM机布设范围,大力推广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重点市场非现金支付业务全覆盖。

(四)加强诚信社会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试点地区范围。大力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建设,拓展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加强金融机构诚信意识,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农村牧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步伐,扩大金融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

(五)强化金融人才支撑。

根据我区金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途径,建立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金融人才专业队伍。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快速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方案,加快培养本地金融人才队伍。加强对全区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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