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7〕2号
关于印发台前县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台前县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5日
台前县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28号)规定,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含城中村、危旧小区、旧片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民生,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健全机制,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任务。
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平台支撑。政府统筹协调,编制规划,明确主体,确定平台,依托平台改造建设。二是一体运作、分级负责。将县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打捆运作,统一规划、统一包装、统一委托、统一融资,各级各部门和各承接主体各负其责,合力推进。三是突出民生、分类实施。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村(居)民利益,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加快实施。四是群众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尊重村(居)民意见,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方案、程序、过程和结果“四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工作机制
棚户区改造实行统筹协调、一体运作、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一)实行统一领导。县城市更新指挥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完善措施,求实求效,强力推进。县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县城市更新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级领导担任专职主任,抽调纪检监察、公安、督查、审计、财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文广、地震、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人员,脱离原单位工作,常驻县更新办代表原单位工作,由县更新办管理考核。
(二)明确建设主体。县住建局为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将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打包为一个整体项目,代表县政府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政府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中台建设投资公司为承接主体。县中台建设投资公司积极与市投资集团对接,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建设等工作。央企、省企等国有大型企业可采取PPP等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乡(镇)政府为所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项目谋划,编制三年及年度改造计划,在摸底调查后初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征收补偿标准,经县城市更新指挥部审查确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按征收补偿方案和资金预算,完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负责核定项目改造范围内违法建筑情况,对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负责予以拆除,对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予以拆除。乡(镇)政府要依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环境,确保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作联动。县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督促、考核,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规;县公安局负责核定项目涉及户籍人口,出具精准人口证明;县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下达,牵头做好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专项基金、融资贷款和国家、省政策的争取及其他相关工作;县国土局负责项目土地的手续办理;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资金调度;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做好督查工作。
三、推进方式
棚户区改造按照已开工项目主体置换、原开发企业实施、新批项目国有平台实施三种类型推进。对已开工项目因企业资金压力大、推进困难的,可采取主体置换的方式;对已开工项目进展正常的,仍由原开发企业实施;对未开工项目,可采取货币化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模式,其中货币化安置不得低于50%,该项目由中台建设投资公司实施,也可与国有企业合作实施。
主体置换按照企业自愿、政府甄别、公平公正、平稳移交、确保稳定的原则,由县政府委托承接主体对推进困难的已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回购置换。回购置换项目包括安置项目用地、开发用地及安置房、商品房(包括在建),回购置换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价格不高于建安成本加银行同期利息。置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开发企业向所在县政府更新办提出申请;2.初审。更新办征求所在乡(镇)和村(民)委会意见,提出初步建议报县政府;3.审批。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更新指挥部审批;4.评估。由县财政局牵头,承接主体和开发企业联合成立资产清算小组,对棚改项目建安成本进行评估;同时,对项目负债情况进行审核;5.移交。承接主体与企业就回购价格、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回购置换合同。棚改项目涉及群众的债务,在回购置换时优先偿还。实施移交后,施工单位与原开发企业签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已办理的各项手续按程序变更为承接主体。实施主体置换后,由承接主体加快建设进度。
要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1.调查摸底。由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改造进度。2.建立台账。乡(镇)政府对实施主体置换和未实施置换的项目建立台账,按季度明确时间节点,并报县城市更新指挥部办公室。3.下发通知。县城市更新指挥部根据台账,每季度对乡(镇)领导和开发企业下达项目进度通知书;县督查部门依据通知要求及台账强化督导。对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滞后的,取消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因群众工作不力,拆迁不到位,造成项目建设滞后的,分清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勉、组织调整直至纪律处分。
四、资金筹措
(一)争取专项基金和项目贷款。积极争取国开行、农发行专项基金和长期项目贷款支持。
(二)实行社会化融资。积极向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融资,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三)依托市投资集团融资。中台建设投资公司依托市投资集团与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基金,利用资产证券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四)推行PPP模式。通过县政府平台和大型国企开展PPP模式合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缴县级财政,由县政府统筹用于辖区棚户区改造。需县直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县更新办建立审批手续“绿色通道”,组织并联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
(二)强化督导推进。每个项目成立一个督导组,由县级领导任组长,县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督查、更新办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强化督导。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工作组,加快推进。
(三)严格考核奖惩。县城市更新指挥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单独计分。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指挥部,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由项目指挥部统筹使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影响项目进度,不能按改造计划完成任务的,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