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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7〕8号

2017年11月10日 09:56来源:湖北省住房保障局点击量:0

湖北省委组织部与省住建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其中规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据湖北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在全国属于率先出台,旨在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到2020年,湖北省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湖北人才住房保障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房管局,恩施州党委组织部、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我省创业环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精神,现就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聚天下英才为湖北发展助力,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为人才及时提供住房保障,积极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将湖北建设成为开放包容、富于创新、英才汇聚的人才就业创业高地,为湖北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到2020年,我省各类人才住房问题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建立以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的人才住房保障机制,树立“人才优先,引领发展”和“以人为本,优化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

科学谋划,供需结合。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针对本地人才类型和数量,结合现有房源,充分考虑人才自身对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其提供“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住房。

因地制宜,分类保障。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住房保障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既要解决新引进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归国留学生、高技能人才等普通人才阶段性住房问题,也要为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量身定做安居政策。要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严格按照申请程序操作,公示申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人才住房保障机制。

1、制定人才住房保障规划。人才住房是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政策性住房。市县政府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建设和供应计划时,应当将人才住房作为专项内容予以明确,人才住房适用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2、纳入保障范围人才的确认。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权威且有力的机构负责当地的纳入保障范围人才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归国留学生、高技能人才、产业领军人才等,且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纳入当地人才住房保障范围。各地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分层次的人才认定标准,特别对当地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优先予以确认。

3、合理确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各地应合理确定人才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也可根据人才的不同层次制定相应的差异化的住房面积标准。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应符合本地相关规定。

4、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才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应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给予阶段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公共租赁租房闲置量较多的市县,可降低对当地无住房人才的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人才的支付能力以及政府财力水平等因素,确定人才的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实施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可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筹措资金发放租赁补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5、支持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各地要对购买自住商品房解决安居问题的人才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对符合当地认定条件的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各地要落实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的优惠政策,以及购房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外籍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定居,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我省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费、纳税年限的限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下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落实人才保障房源建设和筹集政策。

1、建设筹集保障房源。各地立足实际需求,通过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房、建设人才公寓、购买商品房等多种途径作为人才筹集保障房源。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人才住房的,其建设标准应符合本地相关规定,并报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落实资金和税费优惠。各市县政府应根据人才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审核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人才住房建设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征用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价实行减半收取。

3、加强土地供应。各地应将人才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一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保证人才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4、鼓励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各地应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关政策优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职责。组织部门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统筹、政策把关、人才需求名单的认定和审核;人社部门会同科技、教育、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并提供人才住房需求,报当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才住房需求,编制实施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配租和运营管理以及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立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做好人才住房用地的供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制定人才住房建设、申购、租赁、审批、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把人才住房建设打造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制定人才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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