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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2017年11月10日 09:25来源:汤阴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

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汤政办〔2017〕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汤阴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4日

汤阴县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和《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精神,通过借鉴卢氏县金融扶贫模式,围绕有效提升我县扶贫信贷资金可获得性为重点,积极促进政、银、企、农合作对接,加大信贷资金投放,优化经济结构,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准入

(一)准入条件

1.贫困户准入条件

(1)必须是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从事县主导产业项目。

(3)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4)贫困户须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2.带贫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市场前景好、带动农户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企业。

(2) 能充分利用我县资源,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成立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备证件。

(4)有基本的会计核算,能提供较为清晰、可识别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相关财务资料。

(5)从事种养业的主体借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购买农业保险(无对应保险产品的除外)。

(6)得到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推荐,经营项目受过县级(含)以上各级财政奖励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准入。

(7)符合合作银行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3.经营项目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农业资源优势明显,项目市场前景广阔,销售渠道畅通。

(3)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全县农业发展规划,对全县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有较强带动作用。

(二)贷前审查

贫困户、带贫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二、贷款金额及期限

1.贫困户的贷款金额依据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

2.带贫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带贫农民合作社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含);贫困户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万元(含)。

3.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融资成本

(一)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执行,其中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2%给予补贴。

2.带贫经营主体在省政策性机构担保的缴纳不超过2%(含)的担保费;我县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的缴纳不超过1%(含)的担保费。带贫经营主体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

四、贷款模式

1.“企带企用”:带贫企业贷款自用,银行给予利率优惠,带贫企业根据带贫协议带动一定数量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县财政出资设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企带企用”扶贫模式和由我县担保机构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中出现的风险。

2.政银贷:河南农商银行汤阴县支行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经营主体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政府成立风险补偿金,根据双方签订的扶贫信贷协议共同承担风险。

3.政银担: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主体贷款,担保机构给予担保,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风险。

五、贷款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村、乡(镇)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合作银行对推荐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省农信担保、县信用担保公司、县信诚商务公司)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担保机构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逐笔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备案。

4.贷款结清

合作银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有关担保机构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六、贷后管理

(一)贫困户的贷后管理

贫困户的贷后管理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共同负责,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支撑体系中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引领、项目引导作用。贷款申请、审核、投放的重点要用于产业发展。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发现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及合作银行;若出现逾期,由乡(镇)、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协助合作银行进行清收。

(二)带贫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带贫经营主体大额信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50万元(含)以上和龙头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贷后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合作银行、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除接受合作银行内部监控外: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经营主体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经营主体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合作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合作银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坚持“宽授信、宽启用、严管理、严惩戒”原则。合作银行若发现带贫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汤阴本地发展、没有用在全县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上,或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时,应及时预警,合作银行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七、风险补偿机制

(一)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银行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银行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

(二)建立扶贫贷款周转机制

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三)建立风险分散和处置机制

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担保基金资金池。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的贷款,由县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

1.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建立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一方面,针对“企带企用”模式,协调农户、企业、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确保企业通过捐赠等形式,使贫困户受益,出现风险时,资金池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另一方面,对由我县担保机构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出现风险时,可按照相关协议给予补偿(参照《汤阴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2.针对政银贷模式,县财政在县农商行设立800万元风险补偿金,县农商行向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经营主体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按照县政府与农商银行汤阴县支行签订的扶贫信贷协议要求承担风险。

3.针对政银担模式,向省级担保机构拨付200万元风险补偿金,撬动银行贷款,县政府、合作银行、省级担保机构按照协议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县政府以风险补偿金上限承担风险。

(四)建立贷款熔断机制

对乡(镇)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扶贫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金融机构停止扶贫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扶贫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扶贫贷款发放。

(五)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银行统一负责追偿,带贫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相关担保机构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公安局、法院、县政府法制办、县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镇)、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及相关机构协助合作银行清收。

(二)监督机制。县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汤阴县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是汤阴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具有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小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所提供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对“企贷企用”扶贫模式和由我县担保机构(县信用担保公司、县信诚商务公司)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中出现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出资,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县政府以投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还包括:

1.追回由基金赔偿的不良贷款坏账损失部分;

2.其他资金,包括指定用途的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并对其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由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申请,所在乡镇签注推荐意见并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召集相关组织机构对经营主体带贫户数及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银行根据审核意见自主发放。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流程

第七条 由县扶贫办召集县财政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审议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补偿计划、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不少于2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70天以上无法收回的,按程序确认为风险。

1.因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灾害、特大旱灾、严重冰雪天气、特大病虫灾害等造成产业项目不能继续实施,且企业的直接损失超过贷款余额的;

2.因重大市场风险,如农产品的价格风险、农产品滞销风险、与农业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动的风险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

3.因企业财产资不抵债,通过司法途径都无法收回的。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确认为风险后的10天内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借款凭证、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在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经县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联合审定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条 对“企贷企用”模式下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由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代偿30%;

对县担保机构担保的带贫企业贷款中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由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代偿30%;

对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未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继续向借款人追债,或通过处置抵(质)押品、向保证人追债等方式确保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第十一条 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本金后,合作银行、相关乡镇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金首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要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第四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要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对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和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7%的,合作银行停止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在贷款投放中,合作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风险防控和追偿等工作,县扶贫办、财政局、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严格把握风险补偿确认和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协助合作银行对辖区内的贷款主体,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共同创建信用企业。

第十六条 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查、聘请中介审计等方式,对金融扶贫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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