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安置房办证的通告”,即由该中心承建的荔城路北通洋西、泗华安置区,荔园路一期北大、荔浦、南郊濠浦 (1-14#楼)、阔口片区安置区 (21-30# 楼),荔园路二期下黄、棠坡、霞林、屿上安置区,城港大道城厢段莆糖、坂头安置区,荔城段沟口、青垞、渠桥、下坂、善乡、沟尾安置区,秀屿段岐厝、篁山、西温、石码安置区等 22 个安置区均已完成土地及房产初始登记工作,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积极推进以上各安置区的安置房不动产权交易登记工作,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展代办工作。
附原文内容: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安置房办证的通告
尊敬的各相关安置户:
由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承建的荔城路北通洋西、泗华安置区,荔园路一期北大、荔浦、南郊濠浦(1-14#楼)、阔口片区安置区(21-30#楼),荔园路二期下黄、棠坡、霞林、屿上安置区,城港大道城厢段莆糖、坂头安置区,荔城段沟口、青垞、渠桥、下坂、善乡、沟尾安置区,秀屿段岐厝、篁山、西温、石码安置区等22个安置区均已完成土地及房产初始登记工作,为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积极推进以上各安置区的安置房不动产权交易登记工作,我中心开展代办工作。现就有关代办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受理条件:
安置房(申购房)差价款(申购款)等规定应缴清款项已缴清的且产权无法院查封的。
二、委托受理材料:
1、安置(申购)房差价款(申购款)缴款收据原件。
2、安置与申购协议原件
3、协议签订人拆迁前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复印件(拆迁时已上交拆迁指挥部或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提供经校对的复印件)
4、协议签订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带原件进行核对)
三、受理地点:
荔城中大道1366号国资大厦21层 市土地储备中心征迁事务管理科
四、咨询电话:2658209
注:为方便群众,城区范围内可直接到本中心办理,城区外由安置区所在村收集材料报我中心办理,秀屿区岐厝、篁山、西温、石码安置区由所在村收集材料报秀屿区交通局受理审核。
以上通告请相互转告!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