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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09日 09:42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桦政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马路-摄图网

《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工作,建立我市农村公路长效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机制,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桦甸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农村公路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我市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桦甸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绩效考核。桦甸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我市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在本办法规定和桦甸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由主管农村公路的副乡(镇)长、副主任任站长,交通助理任副站长,成员由专职业务人员及村委会主任组成。

我市各行政村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组,村委会主任为组长,组员由社长及社员组成。

第四条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建议,同时与桦甸市财政局联合向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计划编制方案,并接受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安排我市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负责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桦甸市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依据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桦甸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桦甸市农村生态环境的要求,结合桦甸市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进行编制,并与桦甸市城乡规划、国道和省道规划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对重点乡镇、村、社和相对偏远、贫困乡镇、村、社增加投资比例。

第七条 桦甸市县道规划由桦甸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桦甸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桦甸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备案。

我市乡道、村道规划由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编制,报桦甸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我市发展需要和各乡(镇)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需求编制相应时段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并报桦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第九条 我市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组织公路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条 我市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设计文件批复、招投标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后,并经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同意的,即可开工建设。同时接受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交竣工验收、资金审计监管。

第十一条 我市县道或者二级以上乡道、村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监理。

第十二条  我市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审计制等建设制度。

使用桦甸市财政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桦甸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我市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农村公路用地。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公路用地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取土场、弃土场、供料场等临时用地。

第十四条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桦甸市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至少为二年,质量保证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吉林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桦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同时,接受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抽查。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工作,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对全市各乡镇、永吉街道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自觉护路,维护农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第十九条 我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方式逐步由群众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向专业性和经常性养护转变。

第二十条 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中断公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桦甸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修复。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动员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需要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放牧、堆放物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占道经营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 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重载车辆反复通过特定农村公路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公路修复协议,缴纳相应数额的公路修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工程抢险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限高、限宽设施必须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第二十七条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通过现场检测、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二米。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建设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农村公路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在农村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时,应当无条件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住宅区、娱乐场所、商业街以及农贸市场等建筑群或者货物集散地尽可能在农村公路一侧进行。

确因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原因不能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设的,应当按照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和桦甸市住建局的要求,修建必要的隔离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

(二)农村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

(三)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第三十二条 桦甸市区域内拟建设铁路、河道、渡槽、管(杆)线等设施,需要跨越、穿越现有农村公路或者在建农村公路时,应当事先征求桦甸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发现拟建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桦甸市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相应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桦甸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二)拟建设施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农村公路标志、信号灯;

(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

(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我市路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扣留车辆时,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我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采用技术性措施限制车辆行驶。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非农村公路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发现非农村公路设施损坏,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处理;危及公路正常使用的,可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修复、处理;逾期未予修复、处理的或者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难以找到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修复、拆除、清除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费用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提供加油、维修、餐饮、购物、休息、广告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农村公路经营服务规范。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嫌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应当就近处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桦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农业、移民、水利、发改、环保等部门对农村公路的投资,按照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计划统筹使用。

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四)单位、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桦甸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农村公路养管里程,按照农村公路日常小修保养一定标准,每年将全市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经费固定纳入桦甸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使农村公路养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列支农村公路应急保障资金,用于突发自然灾害的处理。桦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桦甸市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永吉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桦甸市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四)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六)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公路巡查,依法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并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造成我市农村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或予以修复、改建;由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修复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农村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依法行政,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十四条  桦甸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桦甸市交通运输局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职权。

第四十五条  桦甸市人民政府将公路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年终绩效考核。按财政安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资金预算的10%作为绩效考核资金,并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全市通报。绩效考核办法由桦甸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报桦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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