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徐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徐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县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湛江市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依法划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一)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城区(东至大水桥糖厂;南至九头铺;西至粤海铁路;北至湛徐高速城北出口)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级学校、医疗机构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建制乡镇(街道办)城镇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自然村居住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大水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以及大水桥水厂取水口4万平方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保护区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米,以及大水桥水厂取水口范围4万平方米范围内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二级:水域保护区范围为徐闻石板岭至水库入水口的大水桥河河道水域;陆域保护区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1000米,除一级保护区的陆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道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米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陆域。
2.三阳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陆域保护区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米不超过集雨范围的陆域。
二级:水域保护区范围为三阳桥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陆域保护区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2000米不超过集雨区范围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3.其他水库。
鲤鱼潭、合溪、迈胜、北松水库最高水位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自然风景保护区、旅游区。
大汉三墩旅游区、龙泉自然保护区、白沙湾旅游区、角尾灯楼角和其他规划新建景区用地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和县城通往各自然风景保护区、旅游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海安和南山港口、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徐闻县生态工业集聚区等港口、工业区、物流园区规划区域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基本农田、生态林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的区域。以上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根据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但必须配套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以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在本方案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限于本方案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搬迁或关闭,并拆除相关设施。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执行限期搬迁、关闭要求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或配合县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关闭、取缔,并拆除相关设施。
五、畜禽养殖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期内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六、畜禽养殖适养区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
畜禽养殖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并到环保、国土资源、住建、畜牧等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做到环保设施与其他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徐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徐府办〔2013〕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