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来穗人员入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按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当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主要面对长期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包括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入户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范畴。
第四条 每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纳入当年迁入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积分制入户工种(职业)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
各街(镇)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受理、资料录入等工作。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积分审核、积分认定、积分汇总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
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分别制定文化、体育等特殊技能人员,以及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民办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使用规则,并根据当年下达的指标数量遴选拟入户人员。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查核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记录;办理入户手续。
省、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龄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使用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指标入户的,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
第七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八条 积分制入户指标及相应的分值按照《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计算,申请人总积分满85分可申请入户。
积分制入户人员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积分制入户计分项目、相应分值或排名规则等,调整部分专题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拟给予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及发放入户卡。获批人员凭来穗人员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应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2. 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3. 特殊技能、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附件1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附件2
积分制入户流程图
附件3
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积分制入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