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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07日 09:39来源:寿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寿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寿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1日

寿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2014〕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各项惠民政策,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努力改善城市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南小区849套、新桥国际产业园216套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南小区742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争取年内竣工交付使用。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2017年实施寿县周寨村兴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10户、寿县寿滨村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75户、寿县报恩寺南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150户、寿县八公山乡团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176户、寿县东津社区周边地块(明珠大道北侧油坊村周边)城中村改造项目116户和原寿县县医院西侧地段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00户,共计927户棚户区改造年度任务。寿春镇、八公山乡以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确保早日开工,6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的60%,9月底前全面完成征迁任务。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确保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上级要求。

三、租赁补贴发放

2017年我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2000元及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情形: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二)人均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大值为60平方米;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保障范围内6元/平方米·月;

住房租赁补贴系数:

根据保障家庭不同情况,实行分档补贴:

①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00%;

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系数为70%;

补贴计算公式为:

保障面积(≤60平方米)=(18平方米-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寿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由社区核准并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或者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需经县房产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登记备案证明;

(6)被征收房屋家庭户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明、低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900元及以下)等。

上述材料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物配租工作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做好交付使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将根据公租房交付使用时间,开展实物配租工作。县城规划区计划分配房源主要为城南小区7、17、24、29、37、63、64、65号楼共849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城市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2000元及其以下;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2009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申请人父母在就业地有私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的;

(3)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就业单位稳定就业满1年以上,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申请人在就业地由用人(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

(1)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

(3)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优先予以保障:

(1)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2)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3)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城市重点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群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符合城市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予以配租。

(三)根据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有多余房源的,可向需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或家庭配租。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3)由社区核准并出具的家庭收入、财产证明;

(4)申请人的结婚证,或者由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需经县房产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登记备案证明;

(6)被征收房屋家庭户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共同申请人证明等有关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特困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8)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等。

上述材料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若在实际居住地居住满三年,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协助做好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核查工作。

五、审核、公示

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或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房产部门和民政部门。

审核。县房产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房产、不动产登记、人社、交管大队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房产部门。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产部门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县政府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确定的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由财政部门打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房源情况,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不间断巡查、建筑材料质量现场把关、施工关键环节复验、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施工分部分项验收等质量控制制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征迁货币化安置

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征迁安置政策,帮助被征迁群众解决征迁过程的实际困难,确保当年棚户区改造征迁任务全面落实。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住建、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等部门和寿春镇、八公山乡要加强配合协作,认真落实棚户区改造工作措施,及时报送棚户区改造实施进度。寿春镇、八公山乡、集体土地征迁事务所、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每月向棚改牵头实施单位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一条。县发改(物价)、财政、人社、城管、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加强后期管理。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分配后发现的问题,坚决查处各种骗租、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变化及住房状况,以及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征迁调度,确保棚户区改造征迁和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对从事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配合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舆论宣传。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民政、人社、房产、交管大队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网络系统。加大对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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