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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42号

2017年11月06日 16:09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促进菏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菏泽房地产市场调控-摄图网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县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有关县区政府进行问责。

(二)健全房地产工作有关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监测分析制度、警示督导制度、约谈问责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完成房地产调控目标。

二、科学调控市场供应

(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预测,合理确定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规模;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年度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建立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

(四)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将建设周期、设施配套、先进技术应用、保障房配建等作为住宅用地出让条件。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

(五)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营商开发环境,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开展并联审批,简化审批前置条件,实行容缺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较长的县区,应适当放宽开工时限,放缓征收及供应节奏。

(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对于新的房地产项目,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比例限制,允许开发企业自主设计开发适应各类市场需求的住房,允许依照规范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停车位比例。对于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七)转变房地产开发模式。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尊重市场主体选择,适度控制商品住宅开发节奏,由单一的居住型产品向多元化产品转变,统筹控制,合理确定商业地产比例,积极发展工业、养老、旅游、物流、商务、教育、文化、体育、创业工场、电商园区、城市综合体等功能性地产,实现房地产开发与产业发展、城市功能紧密结合。

(八)加快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列出专项资金加快完善住宅小区特别是已开工建设住宅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等配套设施,提升开发项目综合品质。

(九)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确保完成2017年度18.2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统筹做好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改居民意愿等,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市里不再考核货币化安置比例。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增加租赁补贴所占比例,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三、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时协调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完善辖区内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求,同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要件之一。

(十一)切实加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管理。各县区房屋交易主管部门要抓紧健全完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并不断完善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房屋交易、抵押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充分利用网签备案、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对购房家庭在当地住房状况、购房资格、房源真实性、交易价格、房屋他项权利及权利限制情况进行严格核验,确定适用的首付比例和利率,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控投资投机购房。

(十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租房人办理居住证后享有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同步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鼓励新市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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