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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字〔2017〕95号)

2017年11月06日 13:32来源:阳信县政府点击量:0

阳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政办字〔2017〕95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阳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培育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 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鲁农财字〔2016〕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55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和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包括登记,下同),一般须以先行培育为前提,纳入培育计划。对通过培育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由农业部统一监制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持有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享受相关惠农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阳信县分校(简称:阳信县农广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直接认定制度。生产经营型认定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

第七条 基础标准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

2.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对周边农户增收致富起到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3.本县户籍或非本县户籍但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年龄在18至55周岁;

4.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所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工作的合法稳定收入;

6.经农业等相关部门学习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书,或经全日制高校学习并毕业;

7.产业规模应当达到县农业局制定的标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产业标准

由县农业局会同县林业、农机、畜牧兽医、水产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初级职业农民生产规模必须具备如下标准:

1.种植业以种植小麦、玉米、棉花、蔬菜、瓜果等作物为主。种植规模符合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粮食、棉花种植面积50亩以上;瓜果、蔬菜需达20亩以上;从事蔬菜设施栽培(钢架大棚)达到3个标准大棚(每个大棚占地面积在1亩左右)及以上人员;

2.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生猪、蛋(肉)鸡、蛋(肉)鸭、牛、羊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存栏50头,年出栏不少于100头;养殖蛋鸡(鸭)存栏1000只,肉鸡(鸭)年出栏不少于30000只;养牛存栏10头以上,养羊出栏不少于100只;

3.水产养殖业以养殖鱼、虾、螃蟹、黄鳝、甲鱼等水产品为主。标准精养鱼池应达30亩以上,普通水面养殖应不少于50亩;

4.果树栽培、果树种植8亩以上;花卉培育5亩以上,设施栽培2000㎡以上(或1个标准棚以上)。

第九条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十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分初级、中级、高级三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首次认定级别统一为初级,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从业者均可以参加首次资格认定。

1.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2.符合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上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 1)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 2)一式三份及本人近期二寸照片 3 张;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5.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阳信县农广校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确定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五条 拟认定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业局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资格退出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检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凡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接受一次资格检审,检审不合格的暂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检审不合格: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低于2天(或 12 学时)的;

2.至检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的(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4.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暂缓资格

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疾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能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检审,暂缓期间不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检审合格为止。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可向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发、换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凡取得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

2.对新型职业农民兴办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各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代农业示范园等;

3.优先申报阳信县乡村之星评选;

4.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定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三品一标”认证;

5.开展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

6.建立专家、农技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技术帮扶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成立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阳信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5日。

附件: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附件1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一寸)
专业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QQ号   微信号  
家庭人口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人员类别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主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其他
专业学习 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____次/年。
 
培训经历
获得 农民技术职称               级  
   
证书情况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             等级: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产业所        省(区、市)       市(州、盟)      县(市、区、旗)
 
在地
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带动农民数量  
地区类型 平原 丘陵 经济区域类型 农区 林区 牧区
   
山区 渔区 其他
主体产业: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
主体产业1         从事年限  
主体产业2         从事年限  
主体产业3         从事年限  
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认定时间          
认定部门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信息采集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认定和每次复核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请填写专业。

3. 获取证书情况可多选。

4.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5. 主体产业共分为八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可选择1-3项填写,产业规模和年限对应所选主体产业分别填写。

6. 上年度产业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收入,初次填写为认定年度上一年的收入,之后填写为审核年度上一年的收入。

7. 认定时间、认定等级和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填写,认定时间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认定部门请填写部门全称。

附件2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一寸)
专业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QQ号   微信号  
家庭人口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从事工种/岗位   从业   个人从事该工种  
   
年限 /岗位年收入(万)
从业单位类别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其他
工作地点           省(区、市)          市(州、盟)          县(市、区、旗)
获得证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书情况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工种/岗位相关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1:                       等级:               
   
  职业(工种)名称2:                       等级:                     
专业学习 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次/年。
 
培训经历
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信息采集表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统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个人从事该工种年收入为统计年度的上一年收入。

3.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 300 字。

4.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从事工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农艺工: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作物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栽培工、牧草栽培工、其他农艺工;

(2)园艺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花卉园艺工、茶园园艺工、蚕桑园艺工、其他

园艺工;

(3)牧草工:牧草种子繁育工、牧草种子检验工、牧草栽培工、牧草产品加工工、其他牧草工;

(4)热带作物生产工:橡胶育苗工、橡胶栽培工、橡胶割胶工、橡胶制胶工、其他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栽培工、剑麻制品工、剑麻纤维生产工、热带作物初制工;

(5)家畜繁殖员:家畜繁殖员;

(6)家畜饲养员:牛羊饲养员、生猪饲养员、其他家畜饲养员;

(7)家禽繁殖员:家禽繁殖员;

(8)家禽饲养员:鸡饲养员、水禽饲养员、其他家禽饲养员;

(9)特种动物饲养员:特种禽类饲养员、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员、药用动物养殖员、蜜蜂饲养员,其他特种动物饲养员;

(10)实验动物养殖员:实验动物养殖员;

(11)渔业生产船员: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渔船驾驶人员、渔船电机员、渔船无线电操作员、渔船机驾长、渔船轮机人员;

(12)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海水鱼苗种繁育工、海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珍稀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其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3)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海藻育苗工、淡水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其他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14)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成鱼饲养工、淡水虾、蟹、贝类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工、珍稀水生动物饲养工、其他水生动物饲养工;

(15)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植物栽培工;

(16)珍珠养殖工:淡水育珠工、海水育珠工;

(17)水产捕捞工:淡水捕捞工、海水捕捞工、水生动植物采集工;

(18)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人员、其他人员。

5.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岗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人员;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其他畜牧服务人员;

(3)渔业服务:水生植物病害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生植物疫病检疫员、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人员;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人员;

(5)其他: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休闲农业服务员、农产品检测员、农村环境保护工、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其他人。

阳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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