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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下发

2017年11月03日 11:48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点击量:0

近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农垦事业管理局联合下发2017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明确年内全面完成白米山农场和皖河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除外),共计32宗、24万多亩。

土地确权

《方案》要求结合农场自身条件和改革发展需求,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权籍调查;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积极依法处理权属争议;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的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方案》明确,对已有合法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国有农场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已经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已经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有土地,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他个人、机构重复发放不动产权证。现状与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不一致的,应结合已发放的土地证,参考实际情况确权发证;原土地证与现状测量不一致的,应以实际测量为准。

按照《方案》,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登记为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并在登记簿、证书附件栏及附图中对未利用地的面积和范围进行标注;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及地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办公楼、医院、学校等,属于依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可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为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办理登记手续。对已登记发证,但缺失档案、登记不规范及需补充房屋登记的,或因农场改制名称发生变化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不动产变更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农场长期使用,与相邻各方无权属争议但权属来源资料缺失的国有土地,经相邻各方指界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有效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可直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2018年,安徽省将根据各国有农场的申请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换发工作,并建立安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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