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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11月03日 10:35来源:巫溪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巫溪府办发〔2017〕68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国有资产及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府〔2002〕205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准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按优惠租金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的)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2017年7月以前开工的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四条 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新租赁合同。对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配租时按照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县房管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并轨、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属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房管处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建设、配建、购改租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委托建设后回购,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布局。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达到如下标准:室内水泥地面(卫生间地面全部贴砖,墙面帖砖高1.8米),内墙面普通干粉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安装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电视入户,分户计量。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房用地应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出让或公开竞价招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部分,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它具有保障性住房功能的建设项目,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不低于10%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整个项目同时实施,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交付。

第十三条 县国土房管局在为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功能的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供应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前置条件。在供地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建设总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和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内容;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应明确按规定配建面积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内容。

第十四条 回购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成本价作为回购价格;回购具有其它保障性住房功能的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核定的基准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应按该项目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与基准价或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含购改租)资金。

第十五条 县房管处应制定回购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自2017年起,中央、市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将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可保持原资金渠道)。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7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应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筹集力度,确保满足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金补贴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中央政府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为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租金收入,出售所得收益,企业未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缴纳的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社会组织、个人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根据我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同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县房管处可视年度审(复)核工作情况,及时核发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应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

对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一律采取减免租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章 申请方式、条件、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巫溪工作的人员可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巫溪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辖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能够证明近一年时间内具有稳定收入的有效凭证(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人单位的工资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本县退休并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年收入不高于24000元,2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8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5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予以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生以及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或当地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城市规划区内C、D级危房户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自有住房不能居住且自愿接受采用公共租赁住房应急救灾安置的对象,城区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宅基地复垦后的异地搬迁人员等上述对象不受原有住房面积、收入限制。但上述对象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安置后自建或购买住房商品房的,应腾退原安置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居住所在地(申请所在地)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2年内在本县范围内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受理的,申请人可到相应的社区提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社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巫溪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所有申请人均需填写《巫溪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在表2家庭住房情况栏内填写申请人住房情况后,依次填写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申请人子女住房情况。

2.身份证明。

本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文件;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文件;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文件和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按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本地注册企业引进科技人才需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文件;

(5)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章 审核配租

第二十六条 初审、复核审查、终审公示程序根据《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程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2〕147号)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查、终审及公示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保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租赁补贴,一种为实物配租。人均年收入在10080元以下(含特殊困难家庭、民政救助家庭、低保家庭)且无自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享受租赁补贴;凡人均年收入高于10080元(含10080元),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享受租赁补贴,只享受实物配租。

同批次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80元以下且无住房的,优先配租;同类型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轮候配租;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安置的,需经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报县房管处审核并经有关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方可提前安置;

第二十八条 轮候、年度复核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县房管处咨询窗口查询。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必须在轮候期间根据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变化情况如实填写《巫溪县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审查表》,于每年12月1日前主动向原申请点申请重新审核资格;超过12月30日未主动申请年度复审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九条 配租。县房管处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县房管处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及2人以下配租一室一厅(特殊情况除外),2人以上(不含2人)配租两室一厅住房。

特殊情况是指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兄妹、袓孙、合租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房源配租。

3.摇号配租由县房管处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进行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房管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巫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2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2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承租人也可按季度、半年、一年交纳租金,或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次性支付2年合同期内的租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房管处,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代扣租金。

第三十三条 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房管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性保护的保证金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确系因家庭困难无能力交纳保证金的,由承租人本人申请减免保证金,经社区审核、街道办或乡镇确认后,方可减免保证金。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保护义务,承租期满退出房源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全款退回保证金。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大修基金专户,从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提取10%存入公共租赁住房大修基金专户,大修基金累积金额不得高于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大修基金数额,累积的大修基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大额维修项目。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三十四条 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县房管处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后,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后,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五条 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县房管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为成员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县房管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的年度审核、复核、回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监管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工作、务工或经商所在地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在承租期间对承租房源及附属设施未尽到保护义务并拒不修复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空置以供水、供电部门确认的用量认定);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超过3个月过渡期后,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5倍计收。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房管处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第四十一条 县房管处应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房管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房管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房管处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并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不再区分公租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受理方式,统一采用《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操作规程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2〕147号)规定的申请程序和模式。凡是符合公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0〕188号)相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经县房管处终审合格后,按照相应的保障类型予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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