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土征补茅公告[2017]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5日发布《十堰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7]第8号(十堰市2017年度第3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茅箭区武当街办马家河村土地总面积8.3648公顷(合125.472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村,征收土地总面积为8.3648公顷(合125.472亩),其中:旱地0.8813公顷(合13.2195 亩)、园地0.0836公顷(合 1.254亩)、林地5.7461公顷(合86.1915 亩)、其它农用地0.2601公顷(合3.9015 亩)、建设用地0.3170公顷(合 4.755亩)、未利用地1.0767公顷(合16.1505 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十堰市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十堰市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十政发〔20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该村位于我市茅箭区武当街办,属Ⅰ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1550元/公顷(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旱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修正系数分别为1、1.1、0.7、1、1、0.5。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旱地:13.2195亩
1、土地补偿费:13.2195亩×2770元/亩×9倍×1≈32.9562万元
2、安置补助费:13.2195亩×2770元/亩×11倍×1≈40.2798万元
3、青苗补偿费:13.2195亩×2770元/亩×1倍≈3.6618万元
园地:1.254亩
1、土地补偿费:1.254亩×2770元/亩×9倍×1.1≈3.4388万元
2、安置补助费:1.254亩×2770元/亩×11倍×1.1≈4.2030万元
3、青苗补偿费:1.254亩×2770元/亩×1倍≈0.3474万元
林地:86.1915亩
1、土地补偿费:86.1915亩×2770元/亩×9倍×0.7≈150.41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86.1915亩×2770元/亩×11倍×0.7≈183.8379万元
3、林木补偿费:86.1915亩×2770元/亩×1倍≈23.8750万元
其它农用地:3.9015亩
1、土地补偿费:3.9015亩×2770元/亩×9倍×1≈9.7264万元
2、安置补助费:3.9015亩×2770元/亩×11倍×1≈11.8879万元
建设用地:4.755亩
1、土地补偿费:4.755亩×2770元/亩×9倍×1≈11.8542万元
未利用地:16.1505亩
1、土地补偿费:16.1505亩×2770元/亩×9倍×0.5≈20.1316万元
2、安置补助费:16.1505亩×2770元/亩×11倍×0.5≈24.6053万元
以上费用总计: 伍佰贰拾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壹元整(小写521.2181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6条有关规定,乙方征地前人均耕地 0.39亩/人,应安置农业人口数34 人,共支付安置补偿费40.2798万元,人均安置补偿费1.1847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7年10月17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