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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2017年11月02日 09:58来源:兴国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兴府发﹝2017﹞11号

兴国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

体制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6〕2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赣市府发〔2017〕6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的规划管理和服务指导,建设和谐秀美乡村,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按照“职能下放、明确责任、合署办公、人员统一调配、并联审批、联合执法”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乡镇管理职能,落实乡镇的主体责任,加大村镇建设监管力度,提升便民服务效能。

二、下放管理职能

县城建局、国土局、水保局等各职能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兴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确定的4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外乡镇住房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执法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下放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强化工作保障

健全现有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及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站)等有关所站,在编制限额内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安排与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数量工作人员;各乡镇要保障工作人员及正常工作经费。

乡镇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综合执法大队”招聘执法协管员,招聘工作由各乡镇按照人事部门确定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完成招聘后,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兼任大队长。招聘执法协管员人数为:一类乡镇(潋江、高兴、社富、均村、长冈、古龙岗、龙口、埠头、永丰、江背、梅窖、良村、兴江13个乡镇)各7人;二类乡镇(鼎龙、城岗、崇贤、杰村、茶园、兴莲、东村、方太、枫边、樟木、隆坪、南坑12个乡镇)各6人。执法协管员工资待遇列入县财政预算,工资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750元执行。

四、完善运行机制

对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站)等所站及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统一分管,具体牵头负责规划建设、国土(不动产登记)、水土保持等日常管理、行政审批、执法工作和人员力量调配。日常管理以乡镇为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时,整合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站)和规划建设管理所力量,统一进驻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合署办公,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村镇建设管理联合执法。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辖区内规划、建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以及土地执法相关工作。

1.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报批等事项;

2.受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后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3.协助辖区内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批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落实风貌管控要求;

5.受委托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6.受委托负责辖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站)职责

1.负责宣传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措施;

2.承担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报批、实施工作,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报批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基本农田划定、耕地保护、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配合做好土地(不动产)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做好有关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土地(不动产)权属纠纷;

5.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所)职责

1.负责宣传城乡规划、镇村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措施;

2.承担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报批等;

3.具体承担辖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核发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村民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后监管;

4.具体承担对村镇规划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对违反镇村规划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以及依法强制拆除;

5.具体承担镇村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

(四)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水土保持等部门职责

1.负责应由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水土保持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

2.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站)开展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等工作;

3.开展对乡镇规划建设所、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站)、村级建房指导员、农村建筑个体工匠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2017年5月27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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