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郸城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郸政办〔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郸城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郸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郸城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意见》(周政〔2016〕20号)和《郸城县积极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郸政〔2017〕41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县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发放和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建立机构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 县财政筹措资金1214万元,用完即止。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地税、公安等部门各抽调2人,共同组成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服务窗口设在行政服务大厅),财政补贴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兑付。各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开展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购房补贴范围是指郸城县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住建部门备案、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商品住房。
进入购房补贴范围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由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经县城管局对其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县住建局对预(销)售许可等审核把关,对手续齐全没有违规建设的项目列入购房补贴范围,进行公告公示,方便群众选购,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购房时间认定是指从2017年10月26日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住建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并在此期间缴纳契税的,其他时间缴纳的契税不在补贴范围。
第四条 要求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以下,但补贴范围以90平方米(含)为限,超出9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补贴,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据实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户籍在郸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农民进城购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二)户籍在郸城中心城区,但属于购买首套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
(三)其他人员购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补贴面积以契税票据上所载面积为准。
第三章 补贴审核发放
第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购房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房人有效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复印件;
(六)首套住房证明;
(七)《郸城县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
上述复印件材料一式三份,由审查部门留存。
第六条 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须持相关材料到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提交第五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
住建部门: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性、有效性,购房面积是否符合文件要求,是否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购房人提供的相关手续,核实无误后,按照补贴标准向购房人发放补贴资金。
地税部门:核实购房人契税交纳情况。
公安部门:认定购房人户籍所在地性质。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筹措,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县住建、税务、公安联合在《郸城县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中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住建部门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等方式,在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现役军人、引进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团购住房的,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购房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九条 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并由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购房补贴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兑付等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工作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的办公费用,由县住建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经费预算申请,并规范支出。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郸城县城规划区内。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26日起实施,至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停止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