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政通〔2017〕29号
贵港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437号),同意收回原由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9.9666公顷(折合299.499亩)。现将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收回土地的位置
贵港市2017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收回的土地位于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分园城东大道和城南大道交汇处西北角、贵港市产业园区(江南园)城南与西区三路交汇处西北角、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区南环路与西区三路交汇处东北角(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单位: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回国有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收回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辖区新一轮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7〕5号)的规定执行。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收回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张天捷,联系电话:6797366。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收回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港南分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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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