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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岫岩县灾后恢复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相关扶持政策

2017年10月30日 16:51来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相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岫政发〔2017〕97号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灾后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恢复生产工作,确保灾区农民抗灾自救、恢复生产工作快速、有序开展,现将相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扶持政策

(一)凡水毁后恢复重建温室、冷棚的农户,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提供足额贷款,政府贴息1年。付息时限以农民实际还款时间为准;对受灾严重的农户、合作社,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上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服务局、县有关金融部门、各乡镇区(办事处)。

(二)凡水毁后恢复重建温室、冷棚的农户,经验收、公示、评审后,县政府按照恢复重建长度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长度不能超过水毁长度)。其中:温室墙体恢复重建每延长米补贴30元;钢骨架结构温室骨架恢复重建每延长米补贴80元;土木结构温室骨架恢复重建每延长米补贴20元;钢骨架冷棚恢复重建每延长米补贴40元;竹木结构冷棚恢复重建每延长米补贴20元。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服务局、各乡镇区(办事处)。

(三)凡水毁后恢复重建的标准化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小区的基础设施,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修复支持。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服务局、各乡镇区(办事处)。

(四)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省、市政府支援的救灾资金中支付。设施部分倒塌恢复重建完工时限截止到2017年11月30日;设施全部倒塌重建完工时限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2017年12月份和2018年5月份县生态产业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次进行复核验收,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送交审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兑现补贴款

二、对象确定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确因“8.03”洪灾倒塌或损坏的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温室或冷棚的农户。

(二)灾后确实恢复重建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温室或冷棚的农户。

(三)恢复重建后确实从事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的农户。

三、实施主体

全县恢复重建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的组织实施、推进、验收、评审和兑现等工作由县、乡两级政府完成。工作主体是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服务局、县相关金融部门和各乡镇区(办事处)。

四、规范程序

灾后恢复重建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温室或冷棚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公示评审后补贴的原则,确保恢复重建的科学性和政策落实的公平性。

(一)村委会做好本村受灾农户的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受损情况普查核实工作,填写《因灾受损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入户调查表》(附表1)和《村因灾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受损汇总表》(附表2)。经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逐户核查后,经会议研究确定并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建立明细台账的基础上,填写《乡镇区(办事处)因灾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受损汇总表》(附表3),并盖章、签字后于8月30日前上报县生态产业服务局。

(三)县生态产业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区(办事处)上报受损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受损总量的30%。凡是抽查不合格的乡镇区(办事处)要重新核实上报。

(四)受灾农户恢复重建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由受灾户提出申请,填写《因灾受损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附表4),村委会、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恢复重建设施竣工后,由受灾农户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逐户进行初验,经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建立明细台账的基础上,填写《乡镇区(办事处)因灾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恢复重建验收汇总表》(附表5),并盖章、签字后上报县生态产业服务局。

(六)县生态产业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区(办事处)上报的恢复重建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恢复重建总数的30%。对验收复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送交审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到乡镇区(办事处)财政所。

(七)水毁标准化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小区的基础设施恢复,由恢复重建公司、合作社提出申请,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生态产业服务局组织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基础设施恢复项目由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项目竣工后县生态产业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通过评审,由县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到乡镇区(办事处)财政所。

(八)受灾农户恢复重建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贷款及贴息,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县财政局、县生态产业服务局、县相关金融部门审核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办事处)要充分认识落实灾后恢复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落实好相关政策和全力推进灾后恢复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大事和政治任务来抓。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想受灾群众之所想,急受灾群众之所急,把好事办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其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

(二)精心组织,抢抓落实。县、乡两级要成立专门的工作队伍,抓住今秋明春的有效时间,迅速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县生态产业服务局负责抓好项目选址、设计工作,各乡镇区(办事处)要组织农民开展重建工作。要针对各自的具体情况,围绕主导产业的发展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要根据农民的要求和意愿,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做到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成效到位,切实促进农民抗灾自救,增产增收。

(三)精准实施,加强监管。上述政策是灾区灾后恢复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生产的规范性政策,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区(办事处)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精准、精细抓好落实,确保发挥扶持政策的最大效用。县财政局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生态产业服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要严格管理救灾补贴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救灾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

1、因灾受损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入户调查表

2、村因灾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受损汇总表

3、乡镇区(办事处)因灾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受损汇总表

4、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因灾受损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5、乡镇区(办事处)因灾食用菌等设施种植业棚室恢复重建验收汇总表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3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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