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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市厦门市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30日 15:27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厦门市房屋征收包干办法实施意见

为简化征收资金包干审核程序,完善房屋征收由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机制,减轻区级财政负担,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及时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确保按时提交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并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包干原则与工作职责

房屋征收实行各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机制,征收费用按照事前审核、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包干,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责,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前,项目所在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各区实施意见,组织入户调查、测算补偿安置费用,并对拟征收项目的人口数、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地上附着物数量及种类等真实性负责。测算结果报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审核。

(二)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核定房屋征收包干费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包干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超支部分市级财政不补、节余部分区政府留用,各区自行平衡。节余资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各区征收审核部门审核确认,作为项目终审凭据及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终审由各区政府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不再进行终审结算。

(六)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包干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区审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安排专项审计。

二、包干内容

包干内容包括房屋征收的前期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地上附着物丈量清点、补偿安置、组织搬迁、地上物拆除、信访及纠纷处理、裁决的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决定的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事务的应对等。

三、包干费用

包干费用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含安置房费用或货币补偿费用、过渡补助费)、测量费、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业务费、拆除费、办理安置房权证税费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期交地奖励金等现行政策法规规定需列入征收成本的相关费用。

四、包干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交地时间要求,项目业主单位(用地单位)与各区政府(区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征收工作完成时间节点、交地时限、总包干期限等事项。

五、资金拨付

(一)区财政部门从征收备用金专户支付项目征收补偿金,保障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区征收部门及时将已支付的征收补偿金报市级项目业主单位核销。

(二)市级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审核的包干总额,及时按进度将包干费用拨付至各区征收备用金专户。

六、协调机制

各区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协调小组应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征收有关问题,确保辖区内征收与补偿政策标准的平衡统一。各区政府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难以决定的重大或疑难事项,应及时上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包干办法的意见》(厦府〔2012〕404号)同时废止。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产局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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