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府办发〔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横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脱贫攻坚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横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横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顺利实施“十三五”期间2016-2018年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1209人和同步搬迁非贫困人口875人移民扶贫搬迁目标,根据《江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6〕24号)和《横峰县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切实提高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认识,注重区别新旧政策的界线,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新旧扶贫搬迁安置政策的有效衔接,客观公正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乡(镇)建立扶贫搬迁安置计划项目库,在国务院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录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数据,确保年度计划的落实。
第二章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目标任务。2016年至2018年全县共计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84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09人,同步搬迁非贫困人口875人。即:2016年全县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5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7人,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140人。2017年全县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918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07人,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411人。2018年全县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909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85人,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口324人。
第五条基本原则。
1.坚持县为主体、部门指导、乡(镇)落实的原则。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策组合、资金整合、资源聚合、社会帮扶等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委会负责扶贫搬迁对象迁出、安置及后续的生产生活保障等具体工作落实。
2.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县域总体发展规划基础上,乡(镇)要紧密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农村现代化,明确扶贫搬迁安置的总体目标、搬迁范围及安置方式,确保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3.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根据安置点实际,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防止出现因搬迁致贫返贫。
4.坚持精确瞄准、应搬尽搬的原则。瞄准纳入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管理系统中需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居住点、自然村或行政村为整体搬迁单元,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做到应搬尽搬。不能整体搬迁的,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坚持梯度安置、差别扶持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和自身条件,实行进城入园、乡(镇)和中心村三级梯度集中安置及插花、投亲靠友等多途径的分散安置,采取“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的扶持政策,对无经济能力自建(购)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政府统一提供住房安置,确保其搬得起、搬得出。
6.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的原则。按照“渠道不变、属地管理、各记其功”的原则,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整合涉农资金的要求,整合各相关部门涉农惠农资金,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三章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和对象是:居住在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同步搬迁人口。
第四章搬迁方式
第七条当年的5月1日前常住搬迁地并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同时在搬迁点原有住房以外没有住房,租房或仅有住房认定为符合上述第六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可以实行搬迁,享受搬迁移民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列入搬迁计划的采取整体搬迁和“拔萝卜”搬迁两种方式。整体搬迁是自然村或居住点为单元实施的搬迁行为;“拔萝卜”搬迁主要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或几户进行个体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原则上以整体搬迁为主,“拔萝卜”式搬迁为辅。
第五章安置方式及确认程序
第九条对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办法进行安置。
(一)集中安置
1.村镇统筹统规统建安置(即交钥匙安置)。乡(镇)集中安置,对自身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生产生活的,在乡(镇)所在地建设安置点安置;中心村集中安置,对没有离乡意愿和条件较差的,在中心村建设安置点安置;集中供养安置,对需搬迁的五保对象,符合入院供养规定的,全部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安置;兜底住房安置,对无经济能力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乡(镇)、村建设兜底安置住房。
以上集中安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地村(居)委会实施。根据贫困户和同步搬迁户的具体情况,按照简约、实惠、大方和地域特点,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抽签分房的办法。安置对象主要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人均提供住房面积不超过25㎡的标准统筹建设;同步搬迁人口在安置点能容纳的情况下,经户主申请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安置地安置,但户均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含),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除政策性补助款以外的全部余款必须自行承担。
2.村镇规划安置。对无意愿纳入村镇统规统建安置的移民搬迁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县国土资源局意见,采取提供集中安置地,对安置地统一规划、安置房统一设计,分户建房、集中验收的方式。在宅基地安排和户型设计上,要控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25㎡,同步搬迁户户均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含)的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政策享受建房补助和标准内的宅基地,由属地乡(镇)按政策统筹移民公建政策性资金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搬迁移民享受同步搬迁建房补助和属地乡(镇)按移民政策统筹建成的公共基础设施,但必须按建设成本价购买标准内的宅基地。
(二)分散安置
1.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空置房屋等资源,鼓励支持搬迁对象购买安置区内闲置的二手房。
2.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主进城购房安置。
3.在乡(镇)和村组支持下,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引导分散安置户,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易地分散建房。
纳入当年搬迁计划中的搬迁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房屋产权、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确认程序
1.进行项目申报。根据项目规划提交项目申报资料。①项目背景。包括迁出点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含名称、地点、人数、是否贫困村、是否整体搬迁并附移民人员花名册);②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含理由、依据、政策措施及差别化扶持、移民的生产生活安排、资源的整合、后续的管理及扶持措施等);③移民集中安置点名称、面积、位置、安置人数及迁出点村名;④搬迁项目区平面布置图;⑤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⑥安置点的环境评估材料。
2.拟定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确因情况发现变化而需调整、变更和终止的,须逐级上报审批。
3.确定移民搬迁对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户申请、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三级逐级张榜公示,后由县扶贫办审核确定”的程序,实行全过程“阳光操作”。搬迁对象身份及资格原则上由乡(镇)确定。
4.选择和建设集中安置点。选择和建设扶贫移民集中安置点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相结合,尽量做到“一高两避六近”,即:高于洪水线,避开地质灾害区和污染区,近城、近路、近水、近电、近校、近医院。
第六章旧房拆除
第十条移民搬迁新居后一个月内,乡(镇)人民政府向移民户发出旧房拆除通知书,限期在通知发出二个月内拆除旧房。
第十一条确需保留的旧房,必须经所在地村(居)委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备案,可以保留。
第七章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资金筹措主要内容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资金,2016年全县将搬迁25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7人),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央预算内投资人均8000元,省、县融资主体注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统贷统还资金人均3.5万元,共计409.5万元;同步搬迁户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每户每人8000元,共计112万元。在上级政策不变的前提下,2017年和2018年所需投资标准与2016年相同。
第十三条补助标准
(一)村镇统筹统规统建安置(交钥匙安置)
由所在地乡(镇)按政策性移民资金下达的标准进行统建统筹。
(二)移民建房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自主购建房的资金补助每人2万元。建有集中安置点的,该村委会当年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3.5万元用于该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该安置点通水、通电、通路以及美化、亮化等。没有集中安置点的乡、村不享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同步搬迁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购建房按每人0.8万元的标准补助。
(五)资金使用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按建设进度40%:40%:20%的比例,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按建设进度50%:30%:20%的比例核拨。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招投标。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县、乡(镇)均要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扶贫移民档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县级档案的主要内容
1.搬迁地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的建点申请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扶贫和移民机构的建点申请报告;
3.安置小区建设总体情况;
4.搬迁移民资金“一卡通”发放表;
5.搬迁移民户档案。
(二)乡(镇)档案的主要内容
1.移民搬迁工作小组名单;
2.安置地建点申请报告;
3.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扶贫和移民办的建点申请报告;
4.移民户花名册;
5.移民搬迁扶贫资金“一卡通”发放表;
6.搬迁移民户档案;
7.移民理事会名单。
第九章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县扶贫和移民办、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督促或组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专项检查。工程检查要对照项目规划书逐项比对,资金检查要看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按时发放补助资金到移民户、是否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县扶贫和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乡(镇)、村(居)及移民理事会成员一起,对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落实使用情况,文档建立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章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强化领导,注重资金整合。有搬迁任务的乡(镇),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书记或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扶贫工作站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加大整合各项涉农惠农资金的力度,整合后资金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用于搬迁安置点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搬迁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搬迁移民安置点道路建设,享受10户以上自然村通村水泥路和村内道路建设补助政策。
第二十条强化用地保障。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优先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根据扶贫、发改部门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数,据实由省、县两级按照各50%的原则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支持易地扶贫搬迁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
第二十一条加大金融支持。充分利用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金融信贷资金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灵活运用支农惠农再贷款、再贴现、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工具,持续加大扶贫搬迁移民产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用贴息贷款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等信贷投放,有效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移民创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落实社会保障。进县城安置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农村和城镇低保、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衔接。可以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也可以保留农村户籍享受各种强农惠农政策。
第二十三条抓好后续管理。落实迁出与迁入地管理的过渡与衔接,建立联合管理服务机构,落实好相应的后扶经费,搞好社区服务和原迁出地村级债务的化解。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培训教育,帮助从心理、生活上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新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实现安居乐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