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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2018年医保费用每人180元,10月1日开始缴费!

2017年10月30日 14:01来源:修水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参保和缴费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和《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度和2018年度筹资标准的通知》(九人社发〔2017〕3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原城镇居民、原新农合应参保人员)。在异地参保的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不需在本地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保不得重复参加。

二、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含大病保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失依儿童)、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1-2级)、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60周岁(195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以下简称免费对象)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三、参保登记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制度,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到2018年的2月28日,按年度参保并缴费后自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年度参保缴费期不允许参保,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城乡居民(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返乡人员、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和劳改服刑期满人员等)可在非缴费期到所在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要求缴费后,从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参保缴费手续办理

(一)新参保人员手续办理。新参保人员参保登记需要携带户口簿(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办理参保,且父母都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当年可免交个人缴费部分,医疗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如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不能免交个人缴费部分,医疗待遇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到所在乡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

办理参保手续后,由村干部代收代缴或凭身份证号和银行卡,直接到农行、中行、建行、工行、信用社各网点通过终端机自助缴费参保或到银行柜台缴费参保。

(二)续保手续办理。由村干部代收代缴或凭个人身份证号和银行卡,直接到农行、中行、建行、工行、信用社各网点通过终端机自助缴费参保或到银行柜台缴费参保。

(三)中断参保手续办理。中断参保缴费的可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限内到所在乡镇人社所办理续保,缴费当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补缴2017年度欠缴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中断期间不能享受医疗待遇。

(四)个人免费参保对象手续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县社保局直接导入系统,不需登记;其他免费对象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人社所参保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2018年是我省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一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乡镇人社所和村(居)委会等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二)准确及时参保登记。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的具体举措,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且参保人数不低于2017年人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参保任务的80%以上,2017年12月底基本结束参保缴费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协同推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三)严格年度目标考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完成情况已被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形成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追究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附:2018年度参保任务分配表

2017年10月24日

附件

2018年度参保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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