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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县设施农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彭府办发〔2017〕19号

2017年10月30日 11:22来源:彭泽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泽县设施农业奖补办法的通知

彭府办发〔2017〕19号

各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彭泽县设施农业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7日

彭泽县设施农业奖补办法

为鼓励我县大棚蔬菜、水果、花卉、药材等设施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补原则

按照“谁投资奖励谁”“多建多奖、少建少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我县投资设施农业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奖补对象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2017年起,在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从事蔬菜、水果、花卉、药材等经济作物智能大棚栽培的涉农组织或个人,包括农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

(二)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定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且合同期达5年以上(含5年),并在所属乡(场、区)镇备案。

(三)经济作物智能大棚栽培单个规模在10亩以上。

三、奖补标准

按智能大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0万元。

四、发放程序

(一)奖励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涉农组织或个人发展智能大棚设施农业的,在智能大棚建设前需报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登记,建设中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进行监管,建成后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补。

(二)奖励面积核实。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牵头,乡(场、区)镇具体实施,对涉农组织或个人申报的设施农业智能大棚面积进行现场核实。乡(场、区)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告公示。乡(场、区)镇核实完毕后,由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复核结果在中国彭泽网进行公示,乡(场、区)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复核结果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植经济作物的涉农组织或个人、种植地点、种植面积、设施栽培面积、应奖励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审核汇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将公示结果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场、区)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县政府审批。

(五)奖励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于次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五、加强管理

各相关乡(场、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真正惠及规模经营经济作物设施栽培涉农组织或个人。同时,要加大对设施农业奖励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调动涉农组织或个人规模经营经济作物设施栽培的积极性。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奖励的,县政府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最终解释权归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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