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宣恩县兴隆老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告知书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宣恩县城市总体规划和2017年宣恩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对兴隆老街实施棚户区改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宣恩县兴隆老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对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告知书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书面意见或建议送达地点:兴隆大道棚户区改造工作专班(珠山镇民族路125号,风雨桥龙泉早餐店二楼)。
联系人:黄磊,联系电话:0718—5833891。
附件:宣恩县兴隆老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宣恩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宣恩县兴隆老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宣恩县城市总体规划和2017年宣恩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对兴隆老街实施棚户区改造。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宣恩县兴隆老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宣恩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宣恩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宣恩县兴隆大道棚户区改造工作专班
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住房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置换安置;征收非住宅用房只适用货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合法房产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同类型房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货币补偿安置不设拆迁安置过渡期。
(二)产权置换安置。以被征收的合法住房的正房面积为准,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临时住房周转、搬家、设施设备迁移、过渡期生活安置等按规定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以被征收住房缴纳维修基金的面积为依据,按7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产权置换房屋维修基金。
被征收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认定机构认定结果,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月平均实际收益,按临时安置期限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产权置换房屋为毛坯房,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对被征收住房实行毛坯房与普通成品房装修补差。
毛坯房配置标准如下:
(1)外墙窗:按图施工,满足节能要求;
(2)分户门:普通钢防盗门;
(3)室内门:只留洞口;
(4)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5)室内墙面:混合砂浆找平层;
(6)天棚:水泥砂浆找平层;
(7)给水:给水管接到厨、厕,室内安装1个水龙头;
(8)排水:按图施工排水管、无其它设施;
(9)供电:主线进分户,空开箱不走线;
(10)弱电:由住户报装;
(11)天然气:由住户报装。
被征收住屋室内装饰装修超过普通成品房屋配置标准、不能拆移且具有使用价值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普通成品房配置标准:
(1)地面砖及踢脚线(含厕所、厨房);
(2)室内墙面干粉或仿瓷涂料;
(3)外墙窗:按图施工,满足节能要求;
(4)室内镶板门及五金件;
(5)蹲式大便器;
(6)室内水、电安装(含插头、插座、灯具、水表);
(7)搁物台、案板、水池一套;
(8)防盗门;
(9)卫生间瓷砖。
(三)被征收房屋是商住混用的,按照住房和非住宅用房的标准分别计算。
(四)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产,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同类型房产的市场建造成本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征收范围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属划拨方式取得的政府无偿收回;属出让方式取得的政府按土地评估价收回。
(五)产权置换房屋位于原马家坪粮食加工厂规划范围内。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权属、类型、年限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记载为准。
六、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七、搬迁安置补偿
(一)搬家费。搬家费每户每次2000元,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计发1次搬家费,选择产权置换的计发2次搬家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搬家费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二)固定设施搬迁补偿。对被搬迁房屋室内固定电话、通信、空调、天然气等给予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固定电话66元/部,空调(挂机)150元/台,空调(柜机)200元/台,有线电视100元/户,天然气855元/户,宽带66元/户,燃气(电)热水器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
(三)过渡期安置期限及补偿。产权置换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期限为N+6个月(N代表产权置换房屋交房期限),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按被征收住房面积8元每平方米补助。
八、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将房屋相关产权证件及钥匙移交给片区棚改实施单位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2、被征收人房屋是住房且征收后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购买住房的,给予被征收住房评估价值2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
1、在规定时间内签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产证载明的住房面积奖励20%置换面积。
2、按签约时间腾空交房奖励产权置换毛坯房建筑面积6平方米。
3、产权置换房屋套型的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可置换面积的,且总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税费减免优惠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评估协商→签订协议→领取补偿→腾空交房。
(二)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评估或协商→签订协议→腾空交房→交房销号。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管线、燃气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所有权人或经营单位在征收期限内自行拆除。
(二)为确保安全,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损坏腾空房屋内的门、窗等建筑物,否则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从被征收户补偿款中扣除其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本《方案》下发后,被征收人不接受且在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拆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实行阳光操作,保障拆迁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本《方案》由宣恩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