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全市各社会保险统筹地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制定实施办法,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统筹层次、资金筹集、保障待遇、经办服务、基金管理、医保监管“七统一”。
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含长期护理保险筹资部分)为14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3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990元/人/年。
2018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3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8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80元/人/年。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
2018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5%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1%缴纳。
三、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标准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8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95元/月,45周岁以上110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25元/月,75周岁以上140元/月。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人员):35周岁(含)以下105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125元/月,45周岁以上145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165元/月,75周岁以上185元/月。
四、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费用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2018年度办理移交的,按原移交费用标准的25%计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