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邳州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公告,涉及炮车街道、运河街道、东湖街道、官湖镇等17个镇(街道)的67个地块,其中,炮车街道高达18个地块,运河街道9个地块,东湖街道7个地块,累计征收面积达143.7729公顷,1公顷=15亩,共计2156.5935亩。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在这67个地块中,土地用途分别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矿仓储、商服等四个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在三级地类中,包括:①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②采矿地。采矿、采石、采砂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③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商服用地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称为商服用地。
附补偿标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徐政发[2011]60号、省政府第93号令文件等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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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 | 2000×10倍 | 17000 |
旱地 | 1800×10倍 | 17000 | ||
菜地 | 2900×10倍 | 17000 | ||
粮菜轮作地 | 2200×10倍 | 17000 | ||
其他农用地 | 按邻近耕地的10倍 | 17000元(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按邻近耕地的10倍 | --- | ||
未利用地 | 按邻近耕地的5倍 | --- |
(二)根据徐政发[2011]60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耕地补偿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其标准按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其他农用地参照邻近耕地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依实际清点为准。
(三)根据省政府第9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等,最低标准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省政府第93号令文件规定,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纳入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