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启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原则,为规范、有序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确保改造项目启动切实体现村情民意,现就旧村庄全面改造类项目启动通知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启动旧村庄全面改造的,应向属地镇(街)提出旧村改造的申请,经属地镇(街)同意后方可启动相关改造工作。
二、属地镇(街)同意改造申请后,属地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近期启动旧村改造。
三、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近期启动旧村改造后,属地镇(街)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否同意近期启动旧村改造。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四、经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同意改造后,属地镇(街)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改造意愿。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要求的形式、程序等征求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改造意愿,应当获得有选举权成员80%以上同意,并承诺征求改造意愿的真实性。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党支部、村委会联席会议,成员代表会议及改造意愿征询情况应当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六、属地镇(街)同意旧村启动改造后,应当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七、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每年下发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通知后,属地镇(街)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城市更新局申报旧村改造计划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区城市更新局按照要求统筹上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旧村改造合作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5]5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未经属地镇(街)同意,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选择合作企业的,一经核实暂停该旧村改造相关工作,取消相关企业参与我区旧村改造合作企业招标的竞投标资格或终止相关合同,并由监察部门对该村委两委干部履职情况进行倒查,构成违纪的要严厉问责。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州市从化区城市更新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