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避免风雪灾害塌房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各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对经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切实作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所有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向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申请鉴定。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电话:22101152222620
特此通告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