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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嘉峪关天石小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附补偿标准)

2017年10月26日 15:03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为了切实改嘉峪关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嘉峪关市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嘉峪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结合嘉峪关天石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嘉峪关天石小区棚户区改造-摄图网

一、基本情况

嘉峪关天石小区总建筑面积2.43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共有房屋342套。

二、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

本次征收区域内具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居民住宅和地上建筑物,补偿安置对象为产权所有人。

(二)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补偿通过货币补偿、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和住房保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货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改造片区商品房均价给予补偿,经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同时,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0元的补助。

2.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方式。(1)原房屋产权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的形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对于购买存量商品房多层住宅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补助30000元(含临时过渡安置费);对于购买存量商品房高层住宅的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每户补助45000元(含临时过渡安置费)。(2)购买时间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3月25日。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异地安置补助款。

3.住房保障方式。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被征收人,对其房屋以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回购,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安置。

(三)补助原则

1.自建房补助。公建院落内的自建房按实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补助。

2.地下室补助。按产权证核载的地下室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对于原有房屋给予装饰、装修补助。按每户1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搬迁奖励

市政府对按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000元。

三、工作安排

2017年9月25日前发布《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峪关天石小区进行征收改造的公告》和《嘉峪关天石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2017年10月9日开始入户调查;

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动员、摸底、意见汇总、方案修改及公示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2017年10月30日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工作;

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2018年1月30日前完成房屋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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