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保障我县城乡居民利益最大化,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困难群体
开展精准扶贫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根据《宁德市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7〕197号)文件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国定、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也纳入城乡居民保参保范围。
对国定、省定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允许上述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政府仍按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综〔2012〕44号)和《关于印发屏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屏政综〔2013〕131号)文件规定的政府缴费补贴的缴费困难群体,不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达100元的,补齐100元。
二、超龄人员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纳入参保范围,上述人员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相应缴费年限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缴完相应缴费年限保费且完成申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
2、县扶贫办负责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提供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负责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反馈。
3、县民政部门负责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提供所有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负责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反馈。
4、县残联部门负责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提供所有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负责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反馈。
5、县卫计部门负责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提供所有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名单及其它所需资料,负责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城乡居民保中心反馈。
6、县财政部门负责上述缴费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筹集,年度预算审核、拨付,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7、县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上述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等经办业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乡镇和扶贫、民政、残联、卫计、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上述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工作,加强对象审核,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实现精确管理和精准扶贫,进一步提高精准扶贫对象基本生活水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屏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