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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7〕121号

2017年10月26日 10:18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7〕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限时完成关闭拆除扫尾工作。各地要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可养区内未限时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对已关闭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停止供水供电、拆除设备和猪舍,做到应拆尽拆,确保不留死角、不留后患。所有关闭拆除工作必须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农业厅

二、全面完成生猪养殖场(户)改造升级。各设区市要采取进度通报、重点督查、约谈问责等措施,加快推进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养殖场(户)实施标准化改造,确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升级。要加强指导服务,加快改造项目验收,改造补助资金应与改造成效和验收情况挂钩。对限时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生猪养殖场(户),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财政厅、发改委

三、完善生猪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对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养殖场(户)要全面实行建档立卡管理,建立乡镇常态化监管机制,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电话举报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生猪养殖违法行为,加强综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增强执法威慑力,形成高压严打态势,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坚决遏制生猪违法养殖、非法买卖病死猪和污染环境行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农业厅、公安厅、国土厅、林业厅、水利厅

四、调整优化生猪养殖布局。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依据环境承载力,加强规划布局,严控生猪养殖总量,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福清、闽侯、南靖、尤溪、延平、新罗、永定、武平等八个生猪养殖重点县(市、区)和其他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要进一步压减生猪养殖总量,确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调减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

五、推进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生猪等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持续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建立健全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加大粪污资源化利用PPP模式支持力度,培育壮大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形成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厅、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

六、大力支持养殖场(户)转产转业。各地要制定出台促进生猪养殖场(户)转产转业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实施项目补助,支持转产人员发展优势产业,并根据转产实际需要,分类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创业等专项培训,着力提升转产人员再就业能力。支持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社结对带动退养户发展优势产业,拓宽转产就业渠道,解决退养户的后顾之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各地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强化责任落实,保障猪肉市场供给稳定。商务、物价、农业部门要针对生猪养殖总量下降,做好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工作;制定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和完善生猪活体储备;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肉类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供应稳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物价局、农业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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