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清洁取暖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太康县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面完成2017年下达我县的“电代煤”“气代煤”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7〕10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河南省2017年度冬季清洁取暖民生实事考核实施方案》(豫发改能源〔2017〕60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7〕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对2017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新增的以非集中采暖方式取暖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设备购置一次性补贴和运行补贴。居民购置的取暖设备须为《河南省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文件附件2)内的取暖产品,且购买发票与实物相对应,户内没有燃煤取暖设施。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户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补贴。
二、补贴政策及标准
(一)放宽阶梯电价。对完成“电代煤”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电能替代电价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1085号)精神,增加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用户每年1-3月向太康供电公司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二)鼓励电力市场交易。对采用电锅炉、地热、热泵等集中供暖方式向居民供暖的企业,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
(三)设备购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按设备购置费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每户不超过2800元,购置费金额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每户居民只能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的一项财政补贴。“特困户”和“五保户”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四)设备运行补贴。采暖期(2017年11月15日零时至2018年3月15日零时)内,对于“电代煤”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千瓦时/月,超过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于“气代煤”用户,采暖期内按用户每月超过50立方米后的用气量给予1.0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60立方米/月,超过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特困户”和“五保户”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三、补贴发放流程
(一)四方确认。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持取暖设备购置发票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太康县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确认单》,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供电公司或潜能天然气公司三方按照“电代煤”“气代煤”认定标准核定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县供电公司或潜能天然气公司汇总后上报县发改委,经县发改委审核后,将应该享受补贴用户名单提供给县财政局。
(二)补贴结算。设备购置补贴由县财政局根据发改委提供的享受补贴用户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补贴用户银行卡账户。设备运行补贴由县供电公司和潜能天然气公司进行运行补贴相关基础数据的核查统计,对照确认单对相关用户采暖期内增加的用电量和超出第一阶梯的用气量进行核查统计,向县发改委报送享受运行补贴用户用电量和用气量及应享受补贴金额,经县发改委审核汇总后提供给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发改委提供的享受运行补贴用户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运行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补贴用户银行卡账户。
四、补贴资金筹措
县财政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中央、省财政拨付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向“电代煤”“气代煤”倾斜。县政府要将“电代煤”“气代煤”补贴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五、补贴资金监管
县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要会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电代煤”“气代煤”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